如何处理礼品的税收分配
临近年底。为了奖励员工或建立紧密的业务关系,一些公司经常对单位的员工和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通常是发行现金,外包实物和企业生产的产品。作者分析了这些付款方式所涉及的税收处理方法,如下所述。
增值税税收待遇
现金分配不涉及增值税业务处理。对于外购或自产产品的外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免费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在这里,如果发放奖励的企业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其购买或生产的礼物的进项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增值税应税物品,免税物品,集体福利或购买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个人消费,不从销项税中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阐明,《条例》第十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可交流社会消费。可以看出,企业外包或自产赠与利益的分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范围。无论是否获得发票,都无法扣除进项税。
例如,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自制产品作为对员工的奖励,生产成本为100,000元,购买该部分产品所需的商品支付的增值税为34,000元,销售价钱130,000元,企业应缴纳增值税22,100元(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