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即,允许扣除不超过标准的利息。
借款企业产生的利息费用由另一方征税,而企业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大多数公司将相互借入资金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包括在内,这是不合适的。根据税收政策,非金融机构向对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占用资金的费用(包括主管机关分配资金给其下属企业的占用资金的费用),应将其视为贷款和营业税。根据金融保险业的税收项目征收。因此,应将这笔占用资金的接受者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支付营业税,城建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费等。
贷方是一家内资企业:缴纳5%的营业税[国内投资还涉及7%的城市建设税(城市地区)和3%的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其他利润)和印花税(0.005%)。
如果贷款人是一家境外企业:借款人有预提义务,包括5%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约定的税率和10%中较低者)。
借款人:除了印花税外,没有其他税种。根据发票簿记,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