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税务机关的检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个问题的主题不同,因此无法合并。一种是公司法人作为单位,另一种是个人。
第二个问题是调查直接对单位负责的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原因是修订案7:
纳税人使用欺诈性或隐瞒性方法制作虚假或不报告的纳税申报表,并且逃避了大笔税款的支付,并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应处以有期徒刑不到三年的监禁或拘留以及罚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采用前款所列方法,不得缴纳或少付预扣税或征收的税款。数额较大时,应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未经处理,根据累计量计算。
“如果有第一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弥补应缴税款并支付逾期款项,并且在行政上已经受到惩罚,不承担刑事责任;除受到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员外。 ”
这取决于数量和具体情节
可能是非法的,或可能被怀疑是犯罪
中华民国刑法:
第6节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
第201条纳税人使用伪造,篡改,隐瞒和未经授权销毁帐簿和会计凭证的行为。他们列出更多的支出,或者不列出或记录较少的收入。拒绝申报,虚假申报,未缴或者未付的应纳税额,其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足30%,且其逃税额较大。 1万元以内10万元以内税务机关对行政处罚和逃税行为征收两种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被强加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税额十元以上,逃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逃税金额的五倍。
代扣代缴税款的金额超过应纳税额的10%,且款额超过10000元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前款规定的处罚。
对于未经处理一再重复犯下的前两个行为的人,应计算累计金额。
第202条任何人因暴力或威胁拒绝纳税,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203条纳税人拖欠应付税款,并采取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手段,这使税务机关无法收回欠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所欠税额两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上罚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万元以上罚款。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204条以虚假举报或其他欺骗手段欺骗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诈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罚款或没收财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用前款规定的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税款,并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欺诈性税款超过已付税款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205条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另一张用于欺诈性出口退税或减税的发票,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以罚款。可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前款欺骗国家税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情况特别严重,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本条所述罪行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假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欺诈性出口退税和减税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以及为介绍他人开票开幕式之一。
第206条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控制,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人数众多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伪造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多,情况特别严重,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犯本条所述罪行的单位将被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控制;这个数字很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人数众多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第208条非法购买特殊增值税发票或伪造特殊增值税发票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不低于2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
非法购买特别增值税发票或购买虚假发行或出售的伪造特别增值税发票,应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提供定罪和惩罚。
第209条任何伪造或未经授权的制造或销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其他发票,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减税,应处以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拘留或控制,并应同时执行。(二)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巨额罚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大的,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控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万元;要么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销售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减税的其他发票,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除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非法销售发票,应根据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210条盗窃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扣税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应根据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罚款。
使用欺诈手段欺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税收减免的发票,应根据本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罚款。
第211条单位承诺实施第201条,203条,204条,207条,208条,对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犯罪,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212条犯了本节第201至205条规定的罪行,并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财产,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然后执行付款和虚假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2)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留账簿或会计凭证及相关材料;
(3)没有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系统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软件提交税务机关参考;
(4)没有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所有银行帐户;
(5)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设备,或者未经授权损坏或更改了税控设备。
如果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未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或者出借,涂改,损坏,出售,伪造税务登记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罚款五万元以下。
第六十一条代扣代缴代理人未建立并保留用于预扣,代扣或代收税款的税务帐簿,或未保留用于代扣,代扣和代收税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会计凭证要求提供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2条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表和提交纳税材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代收代缴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报告和有关资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未经授权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了账簿和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或经税务机关通知,列出了更多的支出或没有或更少的收入。那些拒绝申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而没有缴纳或少付税款的人是逃税。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或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未缴税额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应进行调查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缴预扣税或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征收或不缴纳。处以50%以上且少于所缴税额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捏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未作纳税申报,没有支付或少付应付税款,则税务机关应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的税款或逾期付款,并征收未缴或未缴税款处五十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65条纳税人拖欠应付税款,并使用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方式阻止税务机关追回应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取税款和逾期付款。处以不低于所欠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6条如果使用欺诈性的出口声明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追回该欺诈性退税,并处欺诈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欺诈性获得本国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拒绝纳税的暴力和威胁性方法是抵税。除税务机关追回拒绝缴纳的税费和滞纳金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绝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少缴应付或者应当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执法措施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外,还可处以未缴或未缴税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未抵扣,应收和应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减应收款。罚款额不得超过未收税款的50%,不到三倍。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税务机关的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71条税务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打印发票的,应当销毁非法打印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不到一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规定,违反税收规定,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以收取发票,也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
第73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的法律检查,或拒绝实施冻结存款或扣除作出纳税决定的,或者在收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转移保证金,造成税收损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