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利用集体福利,避免现金支付。在年底充分利用一次性奖金。
我知道有些商人这样做,请去银行以自己的名字(例如老板的名字或他的亲戚的名字)申请POS机。
这与企业无关,因此不可能合理地避免征税。只需要发票上的税。
您要做的就是申请私人交易,只需找到用于POS处理的银行卡,这样就可以避免将钱当作公司的卡使用。但是,如果公司很大,则需要适度在公司卡上花费一些钱,否则就太假了。详情请咨询186 ---- 1639 ---- 2747
一家纺织厂用了10年的时间积累了1000万元的资金,并计划用1000万元购买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利润200万元。纺织工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工厂产生利润后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
200×33%= 66万元
10年应缴所得税总额为:660,000×10 = 660万元
如果工厂不使用自累积资金,它将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来筹集资金。假设企业获得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息15万元;企业年平均利润仍为200万元,则企业应交的年所得税为:
(200万个1150万)×33%= 610,500元
的实际税负是:6105万120万×100%= 30.5%
10年应缴纳的总所得税为:610,500×l0 = 610.5万显然,对于纺织厂来说,投资贷款可以节省积累1000万元人民币所需的10年时间;另一方面,公司税收负担也是由于支付了贷款利息减少了(从33%降低到30.5%)。
[案例2]
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8万元,估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寿命为5年。下图为5年内未发生折旧的企业损益表。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年未扣除的折旧利润(元)产量(件)
第一年100,000 1,000
第二年90,900 900
第三年120,00 1,200
四年级80,800 800
第五年76,000 760
总计466,000 4,660
在这里,我们分析了采用不同折旧方法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1)直线法:
年度折旧=(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寿命=(180,000-10,000)/ 5 = 34,000(元)
1。第一年的利润是:100,000-34,000 = 66,0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6,000×33%= 21,780(元)
2.第二年的利润是:90,000-34,000 = 56,000(元)
的应纳税额为:56,000×33%= 18,480(元)
3.第三年的利润是:120,000-34,000 = 86,0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86,000×33%= 28,380(元)
4。第四年的利润是:80,000-34,000 = 46,000(元)
5.第五年的利润是:76,000-34,000 = 42,0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42,000×33%= 13,860(元)
的五年累计所得税为:
21,780 + 18,480 + 28,380 + 15,180 + 13,860 = 97,680(元)
(2)制作方法:
年折旧=年实际生产量/总生产量×(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残值)
的利润金额为:
100,000-36,480 = 63,52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3,520×33%= 20,961.6(元)
2.第二年的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 32,832(元)
的获利金额为:90,000-32,832 = 57,168(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57,168×33%= 18,865.4(元)
3.第三年的折旧金额为:1200/4660×(180,000-10,000)= 43,776(元)
获利金额为:120,000-43,776 = 76,224(元)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6.224×33%= 25,154(元)
4。第四年的折旧金额为:800/4660×(180,000-10,000)= 29,184(元)
利润金额为:80,000-29,184 = 50,816(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50,816×33%= 16,769.2(元)
5.第五年的折旧额为:760/4660×(180,000-10,000)= 27,725(元)
利润金额为:76,000-27,726 = 48,275(元)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275×33%= 15,930.7(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线性折旧率= 2×(1 /估计使用寿命)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线性折旧率的两倍
会计系统规定,在计算最近两年的折旧时,应将原始的双倍余额递减方法更改为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减去估计的残值,以及余额应使用多年来的平均摊销。
双线性折旧率= 2×1/5×100%= 40%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180,000×40%= 72,000(元)
的获利金额为:10,000-72,000 = 28,0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28,000×33%= 9,240(元)
(180,000-72,000)×40%= 43,200(元)
利润金额为:90,000-43,200 = 46,800(元)
的应付所得税为:46,800×33%= 15,444(元)
3.第三年的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 25,920(元)
利润金额为:120,000-25,920 = 94,08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94,080×33%= 31,046.4(元)
第四年之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年和第五年的折旧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 2 = 14,440(元)
第四年的利润是:
80,000-14,440 = 65,560(元)
的应付所得税为:65,560×33%= 21,634.8(元)
5.第五年的利润是:76,000-14,440 = 61,56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1,560×33%= 20,314.8(元)
9,240 + 15,444 + 31,046.4 + 21,634.8 + 20,314.8 = 97,680(元)
(4)年的总和:
年度折旧=(可用年数/总使用年数)×(固定资产原值估计的残值)
在此示例中,使用年限为:
1+ 2 + 3 + 4 + 5 = 15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 56,666(元)
的获利金额为:100,000-56,666 = 43,334(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43,334×33%= 14,300.2(元)
4/ 15×(180,000-10,000)= 45,333(元)
的获利金额为:90,000-45,334 = 44,667(元)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4,667×33%= 14,740.1(元)
3/15×(180,000-10,000)= 34,000(元)
的获利金额为:120,000-34,000 = 86,000(元)
4。第四年的折旧金额为:
2/15×(180,000-10,000)= 22,666(元)
的获利金额为:80,000-22,666 = 57,334(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57,334×33%= 18,920.2(元)
5.第五年的折旧额为:
1/15×(180,000-10,000)= 11,333(元)
获利金额:76,000-11,334 = 64,667(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4,667×33%= 21,340.1(元)
下表中列出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税金额单位:元
年限直线法输出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和法
第一年21,780 20,961.6 9,240 14,300.2
第二年18,480 18,865.4 15,444 14,740.1
第三年28,380 25,154 31,046.4 28,380
四年级15,154 16,769.2 21,634.8 18,920.2
第五年13,860 15,930.7 20,314.8 21,340.1
总计97,680 97,680.9 97,680 97,680.6
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一年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最低,第一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支付的税款为9,240元。 ,以及sum方法下的第一笔付款税金为14,300.2元,直线法为21,780元。您还可以累积并将多年应纳税额转换为现值,然后比较应纳税额的现值(省略大问题)。
根据以上计算,不难得出结论,加速折旧方法允许公司在初始年度提取更多的折旧,从而抵消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额,这与上一个企业相当。年取得了无息贷款。对于个体企业,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但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折旧避免逃税,造成国民财政收入的损失,中国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采用平均年龄法(直线法)进行计算。 )或工作量(或输出)方法。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案例3]
1996年收入汇总摘要
月日数量单价数量数量单价数量数量单价数量
1 1期初余额0 0 0
这里,我们分析了不同的物料成本会计方法对税收负担的影响。
(1)先进先出方法:
1.材料成本为:
2.总费用为:
3。销售收入为:
4。利润是:
5。应纳税额为:
(2)后退先生方法:
5。应付所得税为:({}}(3)加权平均法:
1.单位材料的购买价格为:
的材料成本为:
4。利润金额为:
5。应付所得税为:
显然,先进的先到先得方法使公司税额和税负水平相对较高,而后进先出法使公司税负最低。这是因为企业首先购买的物料的单价较低,这降低了物料成本并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可以看到,由于企业的利润在10万元左右,灵活运用适当的实物会计方法可以使企业享受较低的税率(27%)。
[案例4]一家皮革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台湾独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金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种女式凉鞋。公司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由台湾公司A提供,所有生产的产品都出售给香港公司B(公司A的子公司)。公司运营的第一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损失为4万元。通过对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所消耗的材料为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支付的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鞋这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该公司以每双鞋65美元的价格(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公认的关联公司),导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倒挂。
鉴于企业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法调整企业按正常利率支付的利息。
3。调整支出,同时增加利润:
4。 1993年调整后的公司利润为:
可以看出,1993年是企业实现盈利的第一年。
[情况6]一家食品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租赁贸易的形式向其外国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为设备原价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和管理费,租期为五年。期限到期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但是,经税务官员核实后,母公司向公司收取的年租金在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公司利润转移给外国母公司,从而减少了应交所得税,并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中国的涉外企业中比较普遍,这对中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必须实施有效的反避税措施。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A的应纳税额为:
企业B的应纳税额为:
该关联企业的应付所得税总额为:
关联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目前,企业A应付的所得税为:
可以看出,在优惠利率不同的情况下,关联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减轻其税收负担。
[案例8]一家服装公司是在中国成立的香港公司A的子公司,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信贷提供800万元,年利率10%。假设服装公司的年收入为220万元,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扣税率为20%,则服装公司的应税收入为:
年度生产成本本息= 220万-1百万-8百万×10%= 40万元
服装公司的应交所得税= 400,000×33%= 13,200元
香港公司A的利息预提税=(800万×10%)×20%= 16万元
132,000,160,000 = 292,000
如果甲公司不使用信贷,而是投资800万元作为服装公司的投资,则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总收入扣除额-500]×10%+ 500×5%= [(2300-800)-500×10%+ 500×5%] =(220万至100万)×33%= 39.6万元
两次计算所得税的差额为:396,000-292,000 = 104,000元
实际上,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获得了服装公司的部分利息,并逃避了部分税款。
[案例9]合同期限为20年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公司必须在前10年内支付外方本金和利息450万美元,然后在接下来的10年内每年向外方支付25万美元的利润。
显然,由于外方在头10年中已完全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实际上两党之间的合作已不复存在。但是,作为合资方的两方,名义合作仍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部分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