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 合理避税,税前扣除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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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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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员工补贴,需个人凭票报销支付,拿什么发票顶帐可是企业税前扣除呢?可以合理避税?

1.企业可以使用哪种发票扣除税款?避税可以合理吗?

只要是真实发票(只有商务娱乐和广告费用才有扣除标准,此百度库中有详细的说明,无代码)!

2.可以退还充值卡发票吗?我认为没有真钱就不可能举报,对吗?

只要实际发票足以退还那句话,您就可以报销!是的,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和税收都是以此方式规定的,必须报销!

3.在新税法之后,是否有一项标准,允许每人每月扣除300人民币的所得税前扣除?“食品”项目有发票行吗?

绝对不是300。新税法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3500。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是百度的大力推动。我不会编码〜!

您可以打开食物!

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怎样做?

实际上,可以从缩小税基,降低税率的角度考虑

缩小所得税基础实际上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越小,支付的税额越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扣除的各种可抵扣项目-弥补上一年的损失。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要减少应税收入额,您可以从两个方面开始计划:收入和允许扣除的各种项目。

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针对各个行业和地方政府都有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他们不了解适用于其所在行业或公司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还将损失很多利益。

尽管税收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改变业务活动和金融活动的方式,使用结水保来满足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从而减少税收。

纳税人合理避税的途径有哪些

1.使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人阶级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按照该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征税。 。同时,员工可以支付补充公积金。因此,普通员工仍有一定的空间增加公积金的存款。工资纳税人使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应该强调的是,使用个人缴纳补充性公积金避税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必须在其单位开立个人补充性公积金帐户。第二点是,尽管纳税人的每月补充公积金支付了避税,但它不能随机取款巩固了个人资产。

其次,使用捐款进行税前扣除以实现避税

(1)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个人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部分。这意味着,在进行捐赠时,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捐赠方法,捐赠方向和捐赠金额的规定,以便使这部分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税收入* 30%,允许扣除额=实际捐赠金额(≤捐赠限额)。

(2)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地震发布了《关于向地震灾区捐款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如果个人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款和捐物,则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灾区捐款。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出示由政府机构或者非营利组织出具的简易捐赠证书,并记录代扣代缴个人的捐赠时间表。代扣代缴税款时,应依法扣除。其次,如果个人通过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向受灾地区的捐赠直接纳税,则捐赠者应立即出示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向扣缴单位发行的捐赠文件。纳税时依法扣除税款;对于自行申报税收的个人,税务机关会根据收到的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捐款,依法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应将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全部个人所得税扣缴声明提交税务机关,并应提交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发出的捐赠收据(复印件) 。总捐款额和当期扣除的捐款额。

(3)地震的“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规定,多数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个人党员通过党组织组织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执行规定的规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个人党员的捐赠数额。

第三,可用于财务管理的避税产品类型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新的理财产品。这些财富管理产品中的许多不仅具有比储蓄更高的回报,而且不缴税。例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购买保险,教育储蓄等。无疑,许多财富管理产品为工人阶级提供了更多选择。可以进行仔​​细的思考和选择:我们不仅可以避免税收,而且可以合理地分散资产,还可以提高收入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这是现代人在财务管理中的智慧。

(1)教育储蓄的免税和优惠利率

储蓄存款占所有工人阶级流动资产的80%,但是由于利率和银行手续费将存款利率压缩到非常低的水平,因此几乎没有利息扣除额失去5%的税后几乎没有剩余,对于工人阶级来说,这确实不符合成本效益。面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高达20%的税收成本,优惠利率超过25%的教育储蓄将是工人阶级的良好财务武器。

(2)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持有中国财政部发行债券的个人的利息收入,即国债利息;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是指持有国务院发行金融债券的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2007年12月,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债券的年利率为3.66%;十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年利率为4.41%;三月的第十九学期簿记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平均收益率良好。选择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不仅要遵守税法的规定,而且还可以避税,并从中获得一些收益。避税渠道。

(3)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以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居民购买保险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州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并缴纳给居民。指定金融机构,不包括个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2.由于保险赔偿金是要赔偿个人的意外和不幸损失,而不是个人收入,因此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按国家或省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利用暂时免税的优势,积极利用国家规定的时差来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所获得的差额收入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的税收法规,这是为数不多的可从个人财产转让中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股票或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价卖出和高价卖出获得差额收益,间接实现了避税。但是,由于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的财务人员,也不具备专业知识,因此需要以这种方式咨询专家,及时学习相关知识,并谨慎行事。

第五,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税收政策现在更笼统地称为税收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支持某些地区,行业,企业和企业的发展,还是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的发展。通过某些机构安排给予照顾,为某些纳税人提供特殊的税收政策。例如,放弃全部或部分应纳税额,或退还一定比例的应纳税额,依此类推。一般来说,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免税,免税,起征点,减税,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损益,免税额和延迟缴税。税法中的这项规定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税负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使用通讯发票,运输费用,差旅费和误付发票,以避税

中国税法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应被视为工资和薪金,应计入税基并计算和支付个人收入税。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而发生并取得实际报销的合法发票的一切,都是企业的正常经营支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伙食费等时,应使用现实,合法,有效的账单来报销实际支出,以免误认为补贴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7.使用年终奖金来避税

税法规定,对于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在年底获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将被计算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支付根据纳税人获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但是,除了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外,员工还可以获得各种奖金,例如半年度奖励,季度奖励,加班奖励,高级奖励和出勤奖励。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以达到避税目的,但要牺牲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预付款。奖品和出席奖品。请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对于每个纳税人,税收计算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8.企业避税以增加员工的公益支出

企业可以使用非货币支付方式来增加员工的公益支出,例如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宿舍(公寓);提供免费的交通设施;为员工提供免费餐食等企业代表员工支付这些费用。企业可以将这些支出作为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支出。在不降低实际工资水平的情况下,个人减少了应由个人承担的一些税款。。

IX。利用层次差异和扣除项目进行计算,合理纳税计划,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汇票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均从必要的费用中扣除。每次收入不足4万元的,按规定收取费用800.00元;超过40000元需要的费用每个收入的金额*(1-20%)。获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金额进行合理规划,并签订相关合同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各阶层个人收入的增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人阶级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它是纳税大户。考虑到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和贫富分化加剧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的避税渠道不仅有利于大批劳动者的稳定和发展。阶级等社会阶层,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它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税前可以扣除不计税的项目有哪些?怎样能最大限度地合理避税?

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第1章概述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精神制定的。

《条例》第2条第4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减的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的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中。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非法支出,例如贿赂;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税项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准备金规定任何形式的储备金;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支出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进行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确认相关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亏损并在税项中变现的,该资产的成本可以根据其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和确认。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物,废料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存货成本中包含的税款是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购置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接收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方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结汇时申报的税款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商品购销差额。年底。

第十二条确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库存评估方法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将其报告给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包括在费用中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商品销售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在仓库到达之前购买库存,包装费,杂项费用,运输和存储期间的保险,装卸费,运输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选择之前的分类费用存储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和维修,保养和取暖费用。

纳税人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费用包括总部(公司)费用,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费用,员工教育费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用,这些费用统一由纳税人负担,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费用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与总公司(指同一法人总公司)有关的费用自己的营利活动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着手向关联企业缴纳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净汇兑损失,代理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资是纳税人向每个纳税年度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法律标签,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膳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18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应视为工资支出: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雇员退休和退休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在企业工作或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已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容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员工,下岗员工和在职员工;

(3)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包括房屋周转资金;

第20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应扣除应税工资,应税工资扣除标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施人机工程学联系方法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的佣金,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23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评估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卖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住房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的历史;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10年;

(3)火车和轮船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应为5年。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39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金融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广告费用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率,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额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实际上已经支付了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销售收入的5‰之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以下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商业娱乐活动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7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活期账户的实际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当前应税收入应相应增加。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终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应因销售商品和产品及其他服务而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那里收取的金额,包括运输和杂项支出。预先。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并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债务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还清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遭受了巨大损失,其债务(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确实无法偿还应收帐款;

(4)债务人在到期日之后和法院判决后未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情况下,确实无法偿还的应收账款;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买卖活动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8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法律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按照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个人投资者或商业保险机构的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纳税人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从事商业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法律证据,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54条。纳税人实际上可以扣除合理和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中暑预防和冷却设备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废料净损失的余额,从责任人扣除补偿金和保险补偿金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济合同支付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扣除额(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需要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减免项目,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以供审批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如果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则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