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代办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的代办合同只能澄清代办事项。 ,权限和责任。它不是应课税证书,也没有盖章。
参见《吉林省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吉税地字[1990] 204号)。
规定:
关于采购代理销售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
采购寄售合同是一种授权文件,未在“规章”中列出,并且暂时免于盖章。
根据上述规定,寄售合同不是应税凭证,也没有盖章。
不久前,与A公司签订了向A公司出售设备的合同。接下来,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另一方购买,并签订了代理合同,另一方按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处理帐户,另一方应向我们开具哪种发票?我公司还与某家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然后将该设计任务分包给另一家设计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操作才能合理地避免税收,在会计方面应该怎么做?如何为对方和我们开票?答:您的第一项业务实际上是购买和销售。购买时,您使用代理,受托人提供代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服务业的营业税项目,其中包括代理业。只要将原始购买商品的原始发票转让给您,受托人就会收取手续费,并且受托人会开具用于该手续费的服务发票。您的单位根据发票上的设备价格核算所购买的设备,服务费已包含在设备价格中。您的第二项业务是将设计合同分包。该业务已经成立。没有关于流转税的更好的避税计划,该税只能全额计算。税收筹划需要在开展业务之前进行总体规划。业务一旦成立,就几乎没有规划空间。
税法关于寄售的规定为:
(1)委托方和委托方必须签署寄售协议;
(2)受托人不垫款;
(3)委托方以委托方确定的价格出售,并向委托方收取重置佣金;
(4)寄售货物的销售被视为销售。实际上,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基本上都符合上述规定,但总公司和每个商店都签署了寄售合同购买而非销售合同(或协议),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做一些改动。合同签订。为什么将原始分配更改为寄售?如果您在寄售模式下操作,则每个商店的原型都是寄售产品。在出售之前,您无需与总部结算,所有权属于总部。对于总部而言,产品的此部分是寄售产品,尚未售出,不需要开票和结算,但在收到托运清单之前才进行开票和结算。
对于寄售,
(1)如果委托人未支付手续费且未提高销售价格,则视为委托企业已售出并缴纳增值税:委托企业为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委托企业由于没有手续费,因此可以扣除开具的专用发票,不支付实际的增值税,不支付营业税。但是实际上,这种现象很少存在。
(2)如果支付了手续费且销售量没有增加,则受托人的企业被视为销售产品,并按上述方式缴纳增值税。此外,还要收取5%的营业税。请注意,这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不作为附加费收取增值税。这是因为收取额外费用的对象是受托人(他的下一个房子)的客户,而不是客户(他的前一个房子)的客户。手续费的对象是委托方的客户而不是受托人。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3)在加价但没有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人计算全部销售金额的销项税,从客户那里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中扣除进项税,并支付加价的实际金额负担得起的增值税。同时,提价部分将用作支付营业税的佣金。
(4)在加价和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人如上所述按全部销售金额计算营业税。同时,应将提价部分和从委托人获得的手续费作为寄售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