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规避税法,涉外收入 如何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0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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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0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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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谈谈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1.就税率而言,有些同类税种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些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可以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税额,累进额和税率都不同。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3.征税的程度和方法因国家而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使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上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甚至具有相同名称的税种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扩展名。

5.各国采用不同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为避免双重征税而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信贷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通过全面的免税法,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全面信用额度方法的使用还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II。国际避税的方式方法

1.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避免税收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的行为,以获得企业集团的整体最佳利益。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用方法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支出。跨国公司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在税收负担高的国家/地区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并提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定价转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件的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第二是通过购买和租赁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通过转让无形资产(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控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它会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成本,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已使转让定价的使用更加普遍和隐蔽,这给该国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境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通过使用低税收负担的​​投资形式和收益项目,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负担的​​目的。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近年来,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国税法规定,营业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折扣。由于规定的减少期从利润年度开始,一些外商竭尽全力推迟利润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或当减税期临近期末时,请尝试将一部分与原始企业分开,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寻求新的特许经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较低的外国税率下,出现了所谓的“反避税”现象。避免反向税收意味着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规避投资所在地国家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并为获得利润在居住国支付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从表面上看,纳税人负担沉重的税款似乎是不合理的,但真正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决策层是为了垄断其税后利润。尽管税收负担以这种方式增加了,但避免了与投资国分享利润。

3.使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

资本弱化的表现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公司成立时资本投入不足,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资本投入。二是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本金大幅减少。跨国公司撤资而不是富集资本。跨国纳税人经常将资本稀疏的第二个方面用于国际避税。

4.使用电子商务避免税收

新税法下如何合理避税?

所谓避税,是指为了最大化利润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企业研究了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并为个人或团体制定了财务节税计划,以避税。

每个外资企业都有自己的避税秘密。尽管避税违背了税收立法的意图并与政府的税收政策指导背道而驰,但避税并非违法,并且存在避税的法律理论。因此,许多外资企业采取了各种技巧来实现合理的避税。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会计事务所的张女士透露,当他们对外资企业进行审计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避税方法,这些方法利用现有的中国税法进行转让定价。

张女士说,例如,在审计中,她遇到了一家总部设在中国的外国分支机构的加工制造公司。总部打算增加原材料成本,增加负债并保持价格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将减少,甚至会发生损失。亏损之后,投资将会增加。全年都是这样,税务部门对此无能为力。审计师将此做法称为“转让定价”。该公司的“长期亏损”方法在许多外国公司中也很受欢迎。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借以国际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无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他们倾向于以低内部转让价格从高税国家向低税国家或避税天堂出售货物和分配商品,或者倾向于以高内部转移价格从低税国家或避税天堂向高税国家出售商品和分发商品。该成本减轻了国际关联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

高贷款利率一种无形资产(例如专有技术)被用来使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者是一种隐藏在设备价格中的方法。外国投资者利用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实际价格,因此提高了设备​​和技术转让的价格,从而将公司利润转移到海外。在提高设备价格的同时,他们将技术转让的价格隐藏在设备价格中,以避免因特许权使用费而代扣代缴税款。

资产评估和折旧的增加张女士曾经遇到一家香港公司,该公司每年都会对其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由于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与其在香港的母公司合并报表,因此它们还必须评估其华房地产。这也是外资避税的有效途径。如果房地产评估的价值增加,则年度折旧将相应增加,并且纳税额自然会相应减少。

建立公司的国际避税天堂。记者还从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的陈小姐得知,在避税天堂注册也是一种方法。他们在那里也使用了相同的方法。在国际避税天堂中建立公司,然后在避税天堂中使用该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业务和财务运营,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并通过免税或免税来减轻税收负担避风港。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公司有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的投资者,但在岛上可能只有一个办事处。

利用避税天堂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和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保持税收制度在筹集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也是重要任务之一面对各国税务机关。随着跨国纳税人不断使用避税天堂,该国的税收权益不断受到损害,税收受到影响,税收公平原则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防止跨国投资运营商利用避税天堂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外国公司逃税的另一种主要手段是使用高进低出的关联方交易。此方法占避税金额的60%以上。此外,目前,中国有超过60%的外国投资是借入资金。即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从国内外银行借入大量资金,并使用税前利息来减少或完全没有企业所得税。目的。

反避税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地区与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是避免税收的客观原因。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税收征管两个方面完善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首先,现行的涉外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此税收设置为法律避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只有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进一步完善税法,严格征收管理,为反避税打下良好的基础。否则,这两种税收制度现在非常武断。

其次是收集和管理方面。收集和管理方法必须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此外,它还涉及出口退税和税收欺诈问题。它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快速沟通。这些方面与国际社会之间仍然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发展。提高。

怎样合理避税

一家纺织厂用了10年的时间积累了1000万元的资金,并计划用1000万元购买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利润200万元。纺织工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工厂盈利后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

? 200×33%= 66万元

? 10年应缴所得税总额为:660,000×10 = 660万元

?如果工厂不使用自累积资金,它将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来筹集资金。假设企业获得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息15万元;企业年平均利润仍为200万元,则企业应交的年所得税为:

? (200万150,000)×33%= 610,500元

?实际税负为:6105万120万×100%= 30.5%

? 10年内应付的所得税总额为:610,500×l0 = 610.5万

?显然,对于纺织厂来说,投资贷款可以节省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另一方面,公司税收负担也是由于支付了贷款利息减少了(从33%降低到30.5%)。

? [情况2]

?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是18万元,估计残值是1万元,使用寿命是5年。下图为5年内未发生折旧的企业损益表。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年未扣除的折旧利润(元)产量(件)

第一年100,000 1,000

第二年90,900 900

第三年120,00 1,200

四年级80,800 800

第五年76,000 760

总计466,000 4,660

?在这里,我们分析了采用不同折旧方法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 (1)直线法:

?年折旧=(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寿命=(180,000-10,000)/ 5 = 34,000(元)

?? 1。第一年的利润是:100,000-34,000 = 6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66,000×33%= 21,780(元)

? 2.第二年的利润是:90,000-34,000 = 56,000(元)

?应税税额为:56,000×33%= 18,480(元)

? 3.第三年的利润是:120,000-34,000 = 86,000(元)

?应交所得税:86,000×33%= 28,380(元)

? 4.第四年的利润是:80,000-34,000 = 46,000(元)

? 5.第五年的利润是:76,000-34,000 = 42,000(元)

?缴纳所得税:42,000×33%= 13,860(元)

?五年累计应缴所得税为:

21,780 + 18,480 + 28,380 + 15,180 + 13,860 = 97,680(元)

(2)制作方法:

年折旧=年实际生产量/总生产量×(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残值)

的利润金额为:

100,000-36,480 = 63,52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3,520×33%= 20,961.6(元)

? 2.第二年的折旧额为:

? 900/4660×(180,000-10,000)= 32,832(元)

?利润金额为:90,000-32,832 = 57,168(元)

?应交所得税为:57,168×33%= 18,865.4(元)

? 3.第三年折旧额为:1200/4660×(180,000-10,000)= 43,776(元)

?利润为:120,000-43,776 = 76,224(元)

?应交所得税为:76.224×33%= 25,154(元)

? 4.第四年折旧额为:800/4660×(180,000-10,000)= 29,184(元)

?利润金额为:80,000-29,184 = 50,816(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50,816×33%= 16,769.2(元)

? 5.第五年的折旧额为:760/4660×(180,000-10,000)= 27,725(元)

?利润金额为:76,000-27,726 = 48,275(元)

?应交所得税金额为:48,275×33%= 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缴所得税为:

?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线性折旧率= 2×(1 /估计使用寿命)

?年度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余额×线性折旧率的两倍

?根据会计制度,在计算最近两年的折旧时,应将最初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方法更改为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去估计的残值后的余额。应该使用多年来的平均摊销。

?双线性折旧率= 2×1/5×100%= 40%

??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 180,000×40%= 72,000(元)

?利润是:10,000-72,000 = 28,000(元)

?应交所得税:28,000×33%= 9,240(元)

? 2.第二年的折旧额为:

? (180,000-72,000)×40%= 43,200(元)

?利润金额为:90,000-43,200 = 46,800(元)

?应交所得税为:46,800×33%= 15,444(元)

? 3.第三年的折旧额为:

? (180,000-72,000-43,200)×40%= 25,920(元)

?利润为:120,000-25,920 = 94,080(元)

?应交所得税为:94,080×33%= 31,046.4(元)

? 4.第四年之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

?第四和第五年的折旧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 2 = 14,440(元)

?第四年的利润是:

? 80,000-14,440 = 65,56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65,560×33%= 21,634.8(元)

? 5.第五年的利润是:76,000-14,440 = 61,560(元)

?应交所得税为:61,560×33%= 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缴所得税为:

? 9,240 + 15,444 + 31,046.4 + 21,634.8 + 20,314.8 = 97,680(元)

? (4)年数法:

?年度折旧=(可用年数/总使用年数)×(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

?在此示例中,使用年数之和为:

? 1 + 2 + 3 + 4 + 5 = 15

?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 5/15×(180,000-10,000)= 56,666(元)

?利润金额为:100,000-56,666 = 43,334(元)

?应交所得税:43,334×33%= 14,300.2(元)

? 2.第二年的折旧额为:

? 4/15×(180,000-10,000)= 45,333(元)

?利润为:90,000-45,334 = 44,667(元)

?应交所得税:44,667×33%= 14,740.1(元)

? 3.第三年的折旧额为:

? 3/15×(180,000-10,000)= 34,000(元)

?利润是:120,000-34,000 = 86,000(元)

?应交所得税:86,000×33%= 28,380(元)

? 4.第四年的折旧为:

? 2/15×(180,000-10,000)= 22,666(元)

?利润金额为:80,000-22,666 = 57,334(元)

?应交所得税:57,334×33%= 18,920.2(元)

? 5.第五年的折旧额为:

? 1/15×(180,000-10,000)= 11,333(元)

?利润为:76,000-11,334 = 64,667(元)

?应交所得税为:64,667×33%= 21,340.1(元)

?五年累计应缴所得税为:

?下表列出了这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税金额单位:元

年限直线法输出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和法

第一年21,780 20,961.6 9,240 14,300.2

第二年18,480 18,865.4 15,444 14,740.1

第三年28,380 25,154 31,046.4 28,380

四年级15,154 16,769.2 21,634.8 18,920.2

第五年13,860 15,930.7 20,314.8 21,340.1

总计97,680 97,680.9 97,680 97,680.6

?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一年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第一年只交税9,240元,而第一笔按和额法支付税金为14,300.2元,直线法为21,780元。您还可以累积并将多年应纳税额转换为现值,然后比较应纳税额的现值(省略大问题)。

?从以上计算中不难发现,加速折旧方法允许公司在初始年度提取更多的折旧,从而抵消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额,这与上一年的企业相当。取得了无息贷款。对于个体企业,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但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折旧避免逃税,造成国民财政收入的损失,中国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采用平均年龄法(直线法)进行计算。 )或工作量(或输出)方法。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 [情况3]

1996年收入汇总摘要

月日数量单价数量数量单价数量数量单价数量

1 1期初余额?????? 0 0 0

?我们来分析一下不同的物料成本会计方法对税收负担的​​影响。

? (1)先进先出法:

? 1.材料成本为:

? 2.总费用为:

? 3.销售收入为:

? 4.利润是:

? 5,应纳税额为:

? (2)先生倒退法:

? 1.材料成本为:

? 3.销售收入为:

? 4.利润是:

? 5,应付所得税为:

? (3)加权平均法:

? 1.单位材料的购买价格为:

?材料成本为:

? 2.总费用为:

? 3.销售收入为:

? 4。利润金额为:

? 5,应付所得税为:

?显然,先进的先到先得方法使公司税额和税负水平相对较高,而后进先出法使公司税负最低。这是因为企业首先购买的物料的单价较低,这降低了物料成本并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可以看到,由于企业的利润在10万元左右,灵活运用适当的实物会计方法可以使企业享受较低的税率(27%)。

? [案例4]皮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台湾独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金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种女式凉鞋。公司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由台湾公司A提供,所有生产的产品都出售给香港公司B(公司A的子公司)。公司运营的第一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损失为4万元。通过对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所消耗的材料为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支付的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鞋这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该公司以每双鞋65美元的价格(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公认的关联公司),导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倒挂。

?鉴于企业没有提供税务部门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法以正常利率调整企业支付的利息。

? 3.在增加利润的同时调整成本:

? 4. 1993年调整后的公司利润为:

?可以看出,1993年是企业第一个获利的年份。

? [案例6]食品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租赁贸易的形式向其外国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为设备原价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和管理费,租期为五年。期限到期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但是,经税务官员核实后,母公司向公司收取的年租金在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公司利润转移给外国母公司,从而减少了应交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中国的涉外企业中比较普遍,这对中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必须实施有效的反避税措施。

?通常情况下,企业A的所得税为:

?企业B的应付所得税为:

?该关联企业的应付所得税总额为:

?关联企业的税负为:

?此时,企业A应缴的所得税为:

?企业B的应付所得税为:

?该关联企业的应付所得税总额为:

?可以看出,在存在不同的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关联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减轻其税收负担。

? [案例8]?一家服装公司是在中国成立的香港公司A的子公司,投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信贷方式提供800万元,年利率10%。假设服装公司的年收入为220万元,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扣税率为20%,则服装公司的应税收入为:

?年创收成本利息= 220万-1000000-8百万×10%= 40万元

?服装公司应交所得税= 400,000×33%= 13,200元

?香港公司A的利息预提税=(800万×10%)×20%= 16万元

? 132,000,160,000 = 292,000

?如果甲公司以8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代替服装业的信贷,则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 [减除费用总额-500]×10%+ 500×5%= [(2300-800)-500×10%+ 500×5%] =(220万至100万)×33%= 39.6万元

?两次计算所得税的差额为:396,000-292,000 = 104,000元

?实际上,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获得了服装公司的部分利息,并且逃税了一部分。

? [案例9]?合同期限为20年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公司必须在前10年内支付外方本金和利息450万美元,然后在接下来的10年内每年向外方支付25万美元的利润。

?显然,由于外方在头十年中已完全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实际上两党之间的合作已不复存在。但是,作为合资方的两方,名义合作仍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部分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