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用薪金-2000税
2.劳动合同
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后,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算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人员给予干部职工的生活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原单位的再就业收入不包括在退休后的其他单位中,但是其工资,工资性收入或特殊劳动报酬应单独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和再就业再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以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人:企业因聘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计入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之前。如果属于工资和薪金,则可以将其包含在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中,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有关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公司职工或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均视为工资薪金,应在税前扣除。企业雇用季节性和临时工人,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并接受外部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用工或职工用工类别,因此本《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与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区分开,并被允许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属于工资和薪金,则可以将其计入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相关扣减的基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从个人兼职获得的收入应根据“劳动报酬收入”征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应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后,按照“工资收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郭水函〔2005〕中提到的“退休人员再就业”。 ]第382号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和雇主已经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
2.当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不能参加工作时,他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雇员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在第3条中,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已不再是退休人员的既定条件。因此,退休职工的月薪应免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