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计算的依据是(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是委托人购买的主要材料,并移交给委托人进行加工。
您受托处理了吗?
所有激励措施和手续费均包含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借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增值税应交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帐款
【委托加工计划的原则】
尽管工业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但是如果委托它们进行加工,则它们的税款将比自制税款低。因此,为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规划。
例如,当一家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制产品时,它首先以当前“出售给另一方”的名义转让该企业消耗的原材料以生产该产品。帐户。产品生产后,它不会对于产品销售处理,需要向买方单独收取材料和加工费。一些公司在购买原材料时也以购买者和贷方的名义购买材料。同样,为了达到避免高税,避免低税的目的,一些委托加工企业采用中间减税环节来避税。
【策划案例】
一家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将加工过的烟草运回工厂A之后,工厂A继续将其加工成A类卷烟。总加工成本和分配成本为95万元,这批卷烟的售价为700万元。烟草消费税率为30%,香烟消费税率为50%。
【规划计划】
选项1:收回其他方委托的应税消费品后,它们将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在企业内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同时,它向收货人支付受托人收取并收取的消费税:消费税包括应税价格=(100十75 )÷(1-30%)= 250(万元);应纳消费税= 250×30%= 75(万元)
在A厂出售卷烟后,应缴的消费税为:700×50%-75 = 275(万元)
工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暂时为33%,下同):(700-100-75-75-95-275)×(1-33%)= 53.6(10,000元)
选项2:委托进行加工的消费品将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则烟叶的成本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60万元。加工后,运回工厂A后,工厂A的外部价格仍为700万元。
工厂A与工厂A同时支付加工费,并支付所收取并支付给它的消费税:(100十160)÷(1-50%)×50%= 260(十千元)
因为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直接卖给了外界,所以工厂A在出售时无需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 120.6(万元)
选项3:如果生产者购买原材料,他们会将它们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出售。
A工厂将购买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加上成本和分摊费用总计175万元,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应交消费税= 700×50%= 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 75×67%= 50.25(万元)
【利弊】
比较选项1和选项2。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其税后利润为67万元。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约为前者170万元(人民币750,000元+ 950,000元)的总和,后者的税后利润也将比前者更多。
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付给受托人加上所产生的处理费的总和)少。对于受托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都与其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比较选项1、2和3。可以看出,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我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彻底的委托加工方法(不再进行进一步加工,回收后直接销售)低于委托加工和加工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