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规定外,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不得超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借款:资产减值损失
贷款: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主要财务处理:
(1)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记入借方,并根据待冲减的金额计入贷方。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按照差额计提;应计坏账准备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冲回。
(2)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经管理机构报告为坏账,应收转售款,借方科目和贷记“应收票据”,“应收款”账户,“预付账户”,“应收再保险账户”,“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3)如果以后已确认并冲销的应收款被收回,则应根据实际收回的金额从“应收款”,“应收账款”,“预付款”中扣除。“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信用额度;同时,借记“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账户,“预付账户”,“应收再保险账户”,“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如果已确认并转售的应收账款稍后被收回,您还可以从“银行存款”科目中扣除并根据实际收回的金额贷记该科目。
第四,本科课程期末的信贷余额,反映了企业已计提但尚未冲销的坏账准备
提取坏账准备金
1.计提坏账时
借款:资产减值损失(或管理费用-坏帐损失)
2.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款:应收帐款
3.收回坏账时
借款:应收帐款
同时
借:银行存款
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应根据减记的金额从“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扣除“坏账准备金”。
1.坏账准备
【示例1】一家公司在2008年提供了总计10万元的坏账准备。
纳税调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坏账准备10万元,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转回坏帐准备
[示例2] 2008年年初,一家企业的坏账准备余额为50万元,当年又转回了30万元的坏账准备。其中,应计当年可抵扣20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抵扣10万元。
纳税调整:取款时扣除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20万元,返还时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撤出时不允许扣除税前坏账准备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在退还时减少。
3.确认坏账损失
遭受坏账损失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批准手续,税务机关应检查并确定可扣除的税额。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坏账损失,应区别对待其税额调整。
[示例3] 2008年一家公司的呆账损失为15万元,其中可以扣除税前10万元,不能扣除税前5万元。
税额调整:允许减免税额前扣除的100,000元,税前不能扣除的50,000元不予调整。
4.收回坏账
如果以后确认了已确认并冲销的应收款,则税收调整应在确认坏账损失时区分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示例4] 2008年,一家企业收回了25万元的呆账,确认呆账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00元,在确认税收前不扣除50,000元。
税额调整:在收回的25万元坏账中,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扣除税前扣除额5万元。
注意:进行税收调整时,不能将坏帐准备金和冲销之间的差额用作税收调整,或者应将期末和期初余额之间的差额用作税收调整,但应合并使用。实际情况在税收调整方面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