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避税是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措施逃避税收义务,减少税收支出。合理避税不是逃税和逃税,这是正常的法律活动,企业是合理的。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增值税
这对老板更有利:赠送优惠券和折扣:购买和销售之间的差异是税收筹划中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如果商品的购买成本很高,则使用折扣销售更具成本效益;相反,如果购买商品是成本越低,折扣越大,促销礼品券的优势越明显。
分配处理是可选的,必须计算税收负担:作为一般纳税人,请从另一名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原材料,并且当分配的毛利润少于处理费时,它更具成本效益。使用进料的加工方法。
购买商品时,价格计算并不宽松:对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13%,6%,但他们可能获得的进项抵扣率为6%,4%,3%。在一定的销项税额条件下,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商品抵扣率越高,企业的购买成本越小,应交增值税也越低。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它的最大特点是在流通过程中完全收集了其营业额。因此,业务对象的流通越多,营业税的征收就越多,纳税人的税负也就越大。根据营业税的特点,尽可能减少营业对象的营业额。
3.个人所得税
(1)分阶段纳税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计算得出的。对于仅具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动报酬,应以该收入为首次,把握此特征,学会适当地分配个人收入的数量,并支付一次性费用。通过更改付款方式,它将变成多笔付款和多张收据,并且纳税申报表可以分多次提交。
(2)使用福利
税收仅针对货币收入,不征收非货币收入。
(3)使用保险
企业和个人按照州或地方政府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支付给指定的金融机构,但个人的当前薪金和薪金收入除外,并且免于支付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包含在个人的当前工资中,并需缴纳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
(1)分税法忽略了集团产生的管理费
集团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和全面的管理职能,并为其子支行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共享支行和企业的管理费用是一种惯例。但是,当前的政策已经改变。新政策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从子公司提取费用。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关业务的经营方式,否则会产生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在新的政策环境中,将其更改为支付服务收入并排除管理费用,以便子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从总体母子公司的角度来看,只要它们具有良好的收支平衡点,服务费的总公司所得税可以为零。
(2)企业因合理的计划而产生的招待费用并不昂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5‰。本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规定可以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扣除。假设企业的当期营业收入为M,当期招待费为N,则根据规定,当期扣除税款前允许的商业招待金额为60%×N,同时必须满足不超过5‰×M。由此可以推论,在60%×N = 5‰×M的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的需求,由此可以得出8.3‰×M = N。也就是说,如果当前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8.3‰的临界点,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
(3)了解如何捐赠和计划适当的收入
一些公司发现其应税收入非常大,因此他们必须缴纳大量公司所得税。同时,公司希望通过捐款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因此,这些企业通常采取向公益事业捐款捐物的形式,即从法律上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就捐赠形式而言,基础形式是最好的,其次是现金捐赠,其次是提供劳务,最后是实物捐赠。在现金捐赠中,最好以个人名义捐赠,然后是基金会捐赠,最后直接捐赠给企业。实际上,实现上述目的并不是唯一有效的捐赠方式。如果把捐赠变成一项投资,双方都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效果更好。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效合理的避税措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中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便有效合理地避税保证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家纺织厂用了10年的时间积累了1000万元的资金,并计划用1000万元购买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利润200万元。纺织工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
工厂获利后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
200×33%= 66万元
10年应缴所得税总额为:660,000×10 = 660万元
如果工厂不使用自累积资金,它将使用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假设企业获得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息15万元;企业年平均利润仍为200万元,则企业应交的年所得税为:
(200万个1150万)×33%= 610,500元
的实际税负是:6105万120万×100%= 30.5%
10年应缴纳的总所得税为:610,500×l0 = 610.5万
显然,对于纺织厂来说,投资贷款可以节省积累1000万元人民币所需的10年时间;另一方面,由于支付了贷款利息,公司税收负担也减轻了(从33%降至30.5%)。
[案例2]
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8万元,估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寿命为5年。下图为5年内未发生折旧的企业损益表。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
年未扣除的折旧利润(元)产量(件)
第一年100,000 1,000
第二年90,900 900
第三年120,00 1,200
四年级80,800 800
第五年76,000 760
总计466,000 4,660
下面我们分析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1)直线法:
年折旧=(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寿命=(180,000-10,000)/ 5 = 34,000(元)
1。第一年的利润是:100,000-34,000 = 66,000(元)
应付所得税:66,000×33%= 21,780(元)
2.第二年的利润是:90,000-34,000 = 56,000(元)
应交税金:56,000×33%= 18,480(元)
3.第三年的利润是:120,000-34,000 = 86,0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86,000×33%= 28,380(元)
4.第四年的利润是:80,000-34,000 = 46,000(元)
5.第五年的利润是:76,000-34,000 = 42,000(元)
缴纳所得税:42,000×33%= 13,860(元)
的五年累计所得税为:
21,780 + 18,480 + 28,380 + 15,180 + 13,860 = 97,680(元)
(2)制作方法:
年折旧=年实际生产量/总生产量×(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残值)
的利润金额为:
100,000-36,480 = 63,52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3,520×33%= 20,961.6(元)
2.第二年的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 32,832(元)
的获利金额为:90,000-32,832 = 57,168(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57,168×33%= 18,865.4(元)
3.第三年折旧金额为:1200/4660×(180,000-10,000)= 43,776(元)
的获利金额为:120,000-43,776 = 76,224(元)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6.224×33%= 25,154(元)
4.第四年折旧金额为:800/4660×(180,000-10,000)= 29,184(元)
的获利金额为:80,000-29,184 = 50,816(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50,816×33%= 16,769.2(元)
5.第五年的折旧额为:760/4660×(180,000-10,000)= 27,725(元)
利润金额为:76,000-27,726 = 48,275(元)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275×33%= 15,930.7(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线性折旧率= 2×(1 /估计使用寿命)
年折旧金额=固定资产账面期初余额×线性折旧率的两倍
会计系统规定,在计算最近两年的折旧时,应将原始的双倍余额递减方法更改为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去估计的残值,余额应用于平均摊销。
双重线性折旧率= 2×1/5×100%= 40%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180,000×40%= 72,000(元)
的获利金额为:10,000-72,000 = 28,0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28,000×33%= 9,240(元)
(180,000-72,000)×40%= 43,200(元)
的获利金额为:90,000-43,200 = 46,80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46,800×33%= 15,444(元)
3.第三年的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 25,920(元)
的获利金额为:120,000-25,920 = 94,08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94,080×33%= 31,046.4(元)
4.第四年之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
第四和第五年折旧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 2 = 14,440(元)
第四年的利润是:
80,000-14,440 = 65,56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5,560×33%= 21,634.8(元)
5.第五年的利润是:76,000-14,440 = 61,560(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1,560×33%= 20,314.8(元)
9,240 + 15,444 + 31,046.4 + 21,634.8 + 20,314.8 = 97,680(元)
(四)年数总和方法:
年折旧=(可用年数/总使用年数)×(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残值)
在此示例中,使用年限为:
1 + 2 + 3 + 4 + 5 = 15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5/15×(180,000-10,000)= 56,666(元)
获利金额:100,000-56,666 = 43,334(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43,334×33%= 14,300.2(元)
4/15×(180,000-10,000)= 45,333(元)
的获利金额为:90,000-45,334 = 44,667(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44,667×33%= 14,740.1(元)
3/15×(180,000-10,000)= 34,000(元)
获利:120,000-34,000 = 86,000(元)
4.第四年的折旧额为:
2/15×(180,000-10,000)= 22,666(元)
利润金额:80,000-22,666 = 57,334(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57,334×33%= 18,920.2(元)
5.第五年的折旧额为:
1/15×(180,000-10,000)= 11,333(元)
利润金额为:76,000-11,334 = 64,667(元)
的应交所得税为:64,667×33%= 21,340.1(元)
下表中列出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税金额单位:元
年限直线法输出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和法
第一年21,780 20,961.6 9,240 14,300.2
第二年18,480 18,865.4 15,444 14,740.1
第三年28,380 25,154 31,046.4 28,380
四年级15,154 16,769.2 21,634.8 18,920.2
第五年13,860 15,930.7 20,314.8 21,340.1
总计97,680 97,680.9 97,680 97,680.6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第一年应交纳的税额为9,240元,求和方法。它是14,300.2元,但是在直线法下,需要支付21,780元。您还可以将多年应纳税额转换为现值,进行累加并比较应纳税额的现值(省略大问题)。
根据以上计算,不难得出结论,加速折旧方法允许公司在第一年提取更多的折旧,以抵消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这与企业在去年取得了无息贷款。对于个体企业,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但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折旧避免逃税,造成国民财政收入的损失,中国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采用平均年龄法(直线法)进行计算。 )或工作量(或输出)方法。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
[情况3]
1996年收入汇总摘要
月日数量单价数量数量单价数量数量单价数量
1 1期初余额0 0 0
让我们分析各种材料成本会计方法对税收负担的影响。
(1)先进先出方法:
1.材料成本为:
2.总费用为:
3.销售收入为:
4.利润为:
5。应纳税额为:
(2)后退先生方法:
5。应付所得税为:
(3)加权平均法:
1.单位材料的购买价格为:
的材料成本为:
4。利润金额为:
显然,先进先出方法使企业税额和税负水平相对较高,而后进先出方法使企业税负最低。这是因为企业首先购买的物料的单价较低,这降低了物料成本并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可以看到,由于企业的利润在10万元左右,灵活运用适当的实物会计方法可以使企业享受较低的税率(27%)。
[案例4]一家皮革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台湾独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金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种女式凉鞋。公司生产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由台湾公司A提供,所有生产的产品都出售给香港公司B(公司A的子公司)。公司运营的第一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损失为4万元。通过对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所消耗的材料为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支付的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鞋这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该公司以每双鞋65美元的价格(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公认的关联公司),导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倒挂。
鉴于企业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以正常利率调整企业支付的利息。
3.调整费用,同时增加利润:
4. 1993年调整后的公司利润为:
可以看出,1993年是企业实现盈利的第一年。
[情况6]一家食品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租赁贸易的形式向其外国母公司租赁了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将获得原价的120%作为本金租金和管理费租用五年,设备到期后将归合资公司所有。但是,经税务官员核实后,母公司向公司收取的年租金在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公司利润转移给外国母公司,从而减少了应交所得税,并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中国的涉外企业中比较普遍,这对中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必须实施有效的反避税措施。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A的所得税为:
企业B的应付所得税为:
关联企业的应付所得税总额为:
关联公司的税收负担为:
目前,企业A的应付所得税为:
可以看出,在优惠利率不同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少了税收负担。
[案例8]某服装公司是在中国成立的香港公司A的子公司,投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信贷提供800万元,年利率10%。假设服装公司的年收入为220万元,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扣税率为20%,则服装公司的应税收入为:
年收入的生产成本-利息= 220万-1百万-800万×10%= 40万元
服装公司的应付所得税= 400,000×33%= 132,000
香港公司A的利息预扣税=(800万×10%)×20%= 16万元
132,000,160,000 = 292,000
如果A公司以8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代替服装业的信用,则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扣除总收入的支出-500]×10%+ 500×5%= [(2300-800)-500×10%+ 500×5%] =(220万至100万)×33%= 39.6万元
两次计算的所得税差额:396,000-292,000 = 104,000元
实际上,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获得了服装公司的部分利息,并逃避了部分税款。
[案例9]合同期限为20年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公司必须在前10年内支付外方本金和利息450万美元,然后在接下来的10年内每年向外方支付25万美元的利润。
显然,由于外方在头10年中已完全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实际上两党之间的合作已不复存在。但是,作为合资方的两方,名义合作仍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部分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