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取委托贷款利息时,应注意:
借:银行存款
贷款:委托贷款的应付利息
2.根据贷款收到的利息减去委托贷款的佣金,计算预提营业税。
借款:应付款项-委托贷款的应付利息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
3.缴纳营业税时,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
贷款:银行存款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应定期计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但未收回,应停止计息。和确认的利息收入将被转回,退款金额将记录在记录簿中;减少的利息收入的利息以后收回时,将冲销委托贷款的本金;只有当本金可以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公司的委托贷款应根据资产减值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企业可以设立“委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损失准备金”。具体账户处理如下:(1)委托银行发行贷款时,借款:委托贷款,本金贷款:银行存款(2)计息时的借款:委托贷款利息贷款: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收到银行转出的贷款利息(已扣除相关税项)借款:银行存款贷款:委托贷款利息(4)到期本金和利息收回时借款:银行存款贷款:委托贷款本金投资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5)委托贷款损失准备:投资收益型贷款损失准备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税收处理:按照“营业税项目注释(试行稿)”和“营业税”临时条例规定,使用资金向他人贷款的公司应按“金融保险业”税项的5%税率缴纳营业税和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行贷款的,委托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委托金融企业承担营业税的预扣税款的时间为委托贷款业务该人收到贷款利息的日期。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规定,将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此之前,企业可以通过在“委托贷款”一级帐户下设置“本金”,“利息”和“减值准备”三个子帐户来核算委托贷款,但新的“企业贷款”是在2007年实施。会计准则取消了“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 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未分别解释公司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方式,而是《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户处理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的,可以将“ 1303贷款”科目改为“ 1303委托贷款”科目。这表明公司的委托贷款应单独设置以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转移到“持有至到期投资”帐户中。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通常,它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委托贷款不再被定义为“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为它不能报告为“投资收入”。另一方面,该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转移”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适用范围,由于委托贷款不是大多数普通非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因此,应将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列为“其他业务收入”。收入证明;相应地,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收益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列出。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行了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并在发行委托贷款时支付了18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手续费。银行向企业B贷款500万元,按季度结清利息。委托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然后,公司A的帐户处理如下:
1.汇入订金并支付相关手续费
借款:委托贷款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款:5,180,000银行存款
2.公司在每个月月底计提利息
借款:25,000应收利息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25,000
3.银行在每个季度末从企业B收取贷款利息(5,000,000×6%÷4 = 75,000),并按照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 《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 3,750)。银行还向A公司支付利息,这是扣除营业税后的金额(75,000-3,750 = 71,250)。收回利息后,甲公司将根据相关的预提税通知书和从银行转来的相关原始文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和附加费3,750
贷款:应交税款------应交营业税3,750
借款:银行存款71,250
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3,750
贷款:应收利息75,000
5.当贷款本金收回时
借款:银行存款5,000,000
贷款:委托贷款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