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则对子公司的销售可以像正常对外销售一样享受增值税和退款政策。
对于软件销售,将征收增值税并退还增值税,因此无需每年清算一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销售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需自行支付17%的增值税征税后,当期实际增值税负担中超过3%的部分将采用立即征税和退款政策。
但是,仍然需要完成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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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收取软件安装费,维护费。以及培训费用和销售对于其他收入,应按照有关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时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制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合格的软件企业应遵守《关于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规定,立即取得并征收的增值税款,应由企业专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扩充和复制,并应单独核算。它可能被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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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规定,该政策旨在鼓励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该政策(退税)被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复制。它不是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非应税收入”是中国公司所得税法中的一个新概念,是指应从公司所得税原则中永久排除在税收范围之外的收入类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非应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指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由国务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其中,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国务院批准的企业获得的专用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因此,软件公司为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而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是一种特殊目的的金融基金,其定义为符合税法和税法的非应税收入[2008] 151号规定,上述企业的收入应从取得当年的收入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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