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财务文件局对“国际税收术语表”的解释,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都可以被视为避税天堂:1.不征税或税率低,尤其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1.实施严格的银行或企业保密法,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容许调解; 3.外汇开放,不受限制,资金自由进出; 4.拒绝与外国税务机关的任何合作; 5.通常,税收协定是不确定的或仅是不确定的税收协定很少;第六,这是一个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从表面上看,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制度是正常的,但是有各种优惠的减免规则,并且有相应的税收协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减免条款。实际的税负很低。这些国家或地区也将被视为避税天堂。不言而喻,具有上述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将不可避免地吸引寻求税收者(逃税者)形成避税天堂。
怀俄明州和德雷维尔州已经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避税天堂,它们使用的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
传统的避税天堂主要涉及43个国家或地区,包括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西萨摩亚,百慕大,巴哈马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在这里存放和管理的金融资产总额约为10万亿美元。全球资金的50%是通过这些避税天堂转移的。以下是一些避税天堂的简要介绍。
维尔京群岛:
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和安道尔:
目前,全球避税天堂中只有三个国家是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和安道尔,它们在信息交流方面仍进展缓慢,被OECD列为非合作避税天堂。
英属泽西群岛:
由于其宽松的法律体系而吸引了许多欧洲金融机构。其附属的诺曼底群岛为225家银行和820个投资基金提供了庇护。
百慕大:
被视为处理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最佳领域之一。在全球排名前35位的保险公司中,有16家位于这里。该岛也被认为是家族企业的最佳管理场所之一。
瑙鲁:
瑙鲁(Nauru)实行银行保密制度,不规范兑换活动,并且管理松懈。仅需25,000美元,您就可以开设本地银行。
巴拿马:
位于中美洲,可以在当地迅速注册公司,并拥有许多优惠的法律措施,可以使企业主免于担心其行为与国际法规不符的情况。目前拥有数百家银行和数千家注册公司。
遗产税税收筹划的三种方式:1.适合10岁以上儿童的房地产
购置儿童房地产的最佳时间是10至16岁。在这个年龄段,儿童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并且在18岁之后,他们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来买卖房地产。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无论谁在房地产证书上注明姓名,法律都会保护拥有财产权的人。但是,父母将孩子的名字写在财产证明上也会带来一些风险,例如孩子无知随意出售财产或被诱使孩子出售财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父母可以选择在购房时留下付款凭证,并在必要时与孩子签署协议以收回房屋。孩子在10岁之前无行为能力。这时,如果父母和孩子签署协议,即孩子的监护人,则该协议最终将成为父母和孩子签署协议。2.保险保护产品财产
国外许多富人会大量购买保险,这不是出于生命安全的目的,而是为了避免遗产的避税。国外许多保险产品都具有税收筹划功能,许多终身寿险产品都包括身故保险功能。此部分无需缴税。王永庆和李嘉诚都是超级有钱人,他们甚至足够富有,可以自己开保险公司,但他们都购买了大量人寿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不属于继承财产,除由保险本身确定的受益人外,没有人有权分权,因此一些富人会选择购买保险来冻结自己的财产,并逐步加和结合以抵抗通货膨胀。压力保持财产价值,另一方面,税收筹划是通过法律进行的。3.最有希望的信任继承方法
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的去世留下了83亿美元的遗产,其中大部分用于信托项目。遗产信托在美国非常普遍。常用的继承信托的设置如下:1.父母首先建立捐赠者保留的年金信托(GRAT)并列出受益子女; 2.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GRAT投入大量资金。根据现有的GRAT条款,GRAT的本金和利息将在预定时间后转回父母的姓名; 3.允许超过利息部分的资金保留在信托中,并且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永久免税,下一代可以继承。考虑到市场的不透明性和不成熟性,目前在中国尚无相关产品,但是对产品的市场需求已经出现。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投资模式,信任已逐渐被认可和接受。
(1)国外研究状况
关于避税问题,国外经济学,法律和其他学科进行了专门研究。经济学界通常从减少税收的效果的角度来考虑逃税和避免税收的效果,例如Seldon.A。 (1979),Cross.R。,Shaw.G.K。 (1982)。公认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避税通论”开始系统地,全面地研究避税。本文全面总结了避税的一般原则和用途一般均衡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影响,描述了一系列避税方案,以减少交易各方的总税负,并为税制改革提出建议。本文为经济学家研究避税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Erich Kirchler(1999),Henry Ohlsson(2007)。有应用经济学的博士论文来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例如Sonja Lynne Oihoft(1999));还有一些用于衡量公司避税问题的博士论文模型,例如Joel M. DiCicco(2003)。从经济学中避税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来看,对避税的成因和经济影响的分析更加重视。相关研究为避税的定义和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经验数据,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提供了依据。路径和方法。
国外法律界对避税的研究虽然由于各国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避税现象的存在和运作进行描述和分析,包括避税现象的抽象泛化,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估,以及法律和经济分析,例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Jin Honghong(1989);第二是研究避税法律法规措施,例如从法治从公司责任的角度分析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以及从公司责任的角度对避税的一般监管规定(Judith Freedman(2003)); AW Granwell和Sarah S. McGonigle等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2006),Victor Serenyi(2006),关于避税解释规则的研究,例如Brian Galle1(2005)。
(2)中国的研究现状
中国大陆的学者针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和“避税”)进行了许多研究。检索1979年至2008年在CNKI系列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章,主题为“避税”,共检索到1527篇文章(其中博士学位论文3篇,硕士论文59篇); “避税”的主题是相关的共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共有2 226条相关文章。①从本文的内容来看,围绕1994年的中国税制改革和2004年以来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波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零星引进外国反避税制度。由于中国缺乏避税实践和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人员打算采用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等“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4),熊永立,周旺利“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收”(1997年),胡俊生,周立华“国外反避税措施”“措施介绍”(“上海财政税收”,1994年),齐秀兰,“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年)等。随着中国新税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外资的不断深化,避税和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凸显出来,并迫切需要相关问题的理论解答。从那时起,税法学者撰写文章讨论一般理论,但是大多数文章主要基于概念分析,性质定义和原因分析,并且大多限于在民法国家引入相关问题。其中有两篇是张守文的《逃税与规制》(《税收研究》,2002年)以及刘建文和丁乙的《避税法律原则的新探索》(《外国税》,2003年)两篇文章。以及法律选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务实践部门和财政经济学家开始致力于研究国际避税方法和中国的反避税措施,例如郑立建和马哲的《 “国际避税方法和反避税措施”(“税收研究”,2005年),郭宏和朱香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尹中华和田明华的《外国避税的国际避税》。投资企业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一些学者对避税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例如屈顺兰,郑华章的《避税和反避税政策选择的经济分析》(《外国税收》,2006年),刘毅的《三维税制》。避税与反避税的视角“(“外国税收”,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