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针对所有职工福利费取得的专项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
以下各项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
包括商品运输成本和出售免税商品的运输成本。
与上述规定相比,不能扣除应支付的福利费用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物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的商品或应税服务; (二)异常丢失的购货及应税劳务; (三)在产品和制成品中消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异常损失的; ((四)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第(1)至(4)款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出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应同时转移进项税。
购买的商品免费捐赠给他人,然后这些商品可以由接收者消费,也可以构成下一个链接的生产资料。为了维持增值税链的完整性,应将其视为销售。
您说的是,购买的物品捐赠给灾区,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不再出售,但是可能有一些捐赠产品在灾区不适用。有关单位将出售或交换其他物品,以便退还货物。没有完全退出循环。
此外,从制定税法的角度出发,必须明确指出,如果指定捐赠捐赠灾区,则不视为销售;那么还必须规定个人捐赠是否被视为销售,学校捐赠是否被视为销售等。详尽而准确,但不利于政策的理解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