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税额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组成
示例
A公司委托B公司使用不同的方法加工一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该产品的价格为1500万元。
半成品消费税率为30%,乙成品消费税率为50%,而税率则为25%。税收负担的不同方式如下:
方案1:加工为半成品A,将加工回收为产品B进行销售,加工费为150万,继续加工为B的成本为200万
方案2:加工为产品B进行销售,手续费为320万
解决方案3:将其加工成B产品进行销售,成本为450
选项一
弥补应税价格
(1)(200 + 150)/(1-30%)= 500
(2)1500×50%= 750
应付消费税
(1)500 * 30%= 150构成应税价格
(2)1500×50%-150 = 600
税后利润
(1500-200-150-200-750)×75%= 150应缴消费税
方案二
(200 + 320)/(1-50%)= 1040
1040×50%= 520个销售不征税
(1500-200-320-520)×75%= 345
第三个解决方案
1500
1500×50%= 750
(1500-200-450-750)×75%= 75
第二个选择很好
主要是计税基础的计划,即计税基础
【委托加工计划的原则】
尽管工业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但是如果委托它们进行加工,则它们的税款将比自制税款低。因此,为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规划。
例如,当一家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制产品时,它首先以当前“出售给另一方”的名义转让该企业消耗的原材料以生产该产品。帐户。产品生产后,它不会对于产品销售处理,需要向买方单独收取材料和加工费。一些公司在购买原材料时也以购买者和贷方的名义购买材料。同样,为了达到避免高税,避免低税的目的,一些委托加工企业采用中间减税环节来避税。
【策划案例】
一家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将加工过的烟草运回工厂A之后,工厂A继续将其加工成A类卷烟。总加工成本和分配成本为95万元,这批卷烟的售价为700万元。烟草消费税率为30%,香烟消费税率为50%。
【规划计划】
选项1:收回其他方委托的应税消费品后,它们将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在企业内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同时,它向收货人支付受托人收取并收取的消费税:消费税包括应税价格=(100十75 )÷(1-30%)= 250(万元);应纳消费税= 250×30%= 75(万元)
在A厂出售卷烟后,应缴的消费税为:700×50%-75 = 275(万元)
工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暂时为33%,下同):(700-100-75-75-95-275)×(1-33%)= 53.6(10,000元)
选项2:委托进行加工的消费品将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则烟叶的成本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60万元。加工后,运回工厂A后,工厂A的外部价格仍为700万元。
工厂A与工厂A同时支付加工费,并支付所收取并支付给它的消费税:(100十160)÷(1-50%)×50%= 260(十千元)
因为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直接卖给了外界,所以工厂A在出售时无需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 120.6(万元)
选项3:如果生产者购买原材料,他们会将它们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出售。
A工厂将购买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加上成本和分摊费用总计175万元,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应交消费税= 700×50%= 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 75×67%= 50.25(万元)
【利弊】
比较选项1和选项2。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其税后利润为67万元。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约为前者170万元(人民币750,000元+ 950,000元)的总和,后者的税后利润也将比前者更多。
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付给受托人加上所产生的处理费的总和)少。对于受托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都与其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比较选项1、2和3。可以看出,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我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彻底的委托加工方法(不再进行进一步加工,回收后直接销售)低于委托加工和加工后销售。
1.实际上,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基本方法之一是使用关联交易并采取转移定价的形式,即关联公司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产品或非产品转移均按一定价格进行。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是基于双方希望达到减税目的的意愿。
在由关联公司A和公司B承担的税负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由公司B承担的税率高于公司A的税率,则关联公司B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增加A:合同公司的利润减少了公司B的利润,从而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和各自承担的税负最小。在企业之间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将主要利润转移给税率低的企业,以避税。
如果您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天堂,经济特区和优惠税收政策,则可以通过降低销售价格来降低高税收地区公司的营业收入,从而将低税收地区公司的营业收入转移到低税收地区公司。转让定价方法。显然,当前的跨国公司主要采用这种方法来避税。例如,中国的许多合资公司都利用香港的低所得税来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商品卖给香港的子公司以实现避税。
通过转让定价法,一种方法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以有效地抵消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二是通过与税收有关的企业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负担较小的地区。作为一家独立的会计公司,“以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和“以低价出售产品”会导致账面利润甚至亏损的减少,从而有效地节省了所得税。应当注意的是,这种避税方式必须合理合理,转让方式合法,否则将无法达到避税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
2.其他合理的避税方法
虽然转让定价可以避免税收,但它可以使用优惠税收政策来建立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对于国际避税区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及其优惠税收政策,许多公司采用以下避税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
首先,建立永久运营机构
许多投资和管理企业使用经济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名义上将企业定位在经济特区或经济开发区,但实际的业务活动不是或主要在该地区进行。区。这样,企业在非特区的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特区或经营开发区以外的利润收入可以达到转移到国内企业总部以减少税收。
其次,组成信托财产,使委托人按照他的意愿行事,从而使委托人和信托财产分离,但是信托财产的经营地是国际低级企业的名义。税区,特区或管理开发区。以达到逃税义务的目的。
此外,通过全面研究税收法规,还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公司的业务方式和财务状况来实现避税。例如:
1)。当大宗交易位于两个纳税年度的交点(即年末和年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以适当地推迟交易日期以使其发生尽可能多明年,部分所得税将递延一年以获得利润。如果将100万元的纳税期限推迟一年,那么按年利息的10%计算,可以节省10万元左右的税款。
2)。根据中国税法,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通过下一年的所得税来补偿。如果下一年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逐年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一些企业可以采用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将其利润转移给亏损企业,从而避免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3)。享受“两减三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经营时,应设法将其利润转移给关联公司,并继续其获利年度,并可以从第六年开始。或第一个七年开始弥补损失。在公司达到运营期限后的五年内,利润将转移到企业,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避税。也可以购买这类已经转移利润以避税的企业。
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避税方法。企业管理者需要研究与征收活动有关的所有经济现象,或咨询税务专家,以找到没有法律麻烦的方法。公司经理应学习法律知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应用和改进。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企业结构和合理的财务安排,以达到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避税,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