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与税收有关的免费转移资金给他人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所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是营业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按照这些规定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条例》第1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买卖是指提供劳务,根据该条例进行的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前款所称支付,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如果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没有因资本交易(免费贷款)而产生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交换,则无需缴纳营业税。由于自由借款没有收入,因此不涉及公司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建立的组织或场所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或其他方式进行。支付价格和费用;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按“收入”的性质分为“工资和薪金”。
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劳务收入”等11个类别,但是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前提,即“收入”,免费礼物,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种无偿的转让,并且捐助者尚未获得实际的“收入”,因此它不应支付个人所得税。因此,从捐赠者的角度来看,以“赠予”方式转让动产和不动产要好于“赠予”方式。“财产”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节税功能。
对于免费捐赠的房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无偿获得捐赠房屋的个人,除法定情况外,还应提供所有者的财产所有权通知房屋产权中的一部分将征收房屋税。[2009] 78)如果权利是免费给予他人的,则受赠人免费提供的捐赠房屋所得必须按照“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税率为20%。其中,第78号文规定的法定“免税”情况是:
(1)房屋产权所有人免费将房屋产权捐赠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授予负有直接支持或支持之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而无需赔偿;
(3)如果房屋产权所有者去世,则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
除住房外,在个人的免费礼物行为中,现行税法明确规定并包括“免费礼物权益”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个人授予的股权转让”关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明显低收入的措施(试行)”的所得税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来自股权转让的收入。其中,“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合理”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法律案例之一。所谓“合法”根据67号文,“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可以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重大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的低价转让;
(2)继承或转让股权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兄弟姐妹,并直接向转让人提供支持维持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
(3)公司的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材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以及公司员工所持股份的内部转让不能从外部转移;
(4)股权转让双方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
首先要说明的是,避免税收是不可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征收税款,中止税收,减免税,退款,补充和其他税法,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中,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取得个人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轮船收入。根据最新《营业税试点增值税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被视为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销售: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免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公众除外。
(2)单位或个人免费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公益事业或公众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的分析并不难发现,对于自然人的无偿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应将其视为销售并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现行法律不包括免费提供服务范围在反避税。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法第8条第2条涵盖个人收入的范围:
(1)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
1。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维修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并从事学校办学,就诊,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后取得的收入;
3。来自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的收入;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分包和转包的收入,包括个人每月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性质。按月收入。
(4)劳务报酬是指从事设计,装修,安装,制图,实验室,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演讲,新闻,广播,翻译,审阅,手稿,绘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和其他劳务收入。
(5)手稿报酬是指个人以出版,出版书籍,报纸和期刊的形式获得的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使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提供版权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手稿收入。
(7)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是指拥有债务和股本的个人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
(8)财产租赁收入是指个人租赁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的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而获得的收入。
(10)意外收入是指个人获胜,获胜,获胜和其他意外收入。
如果个人所得的收入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三条征收,暂停收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务院依法授权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征税,中止,减税,免税,退税,补充等决定。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14条以下三种情况将被视为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