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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的融资收入被用作长期应收款的扣除额。
未确认的融资成本被用作长期应付款的扣除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规定,承租人应从资产负债表上“长期应付款”项目的资产负债表中减去“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为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帐户中反映的内容是指在租赁期的每个期间对租赁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借款进行融资而发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租赁期内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支出的份额。由于融资租赁本身包含融资目的,因此也可以视为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的利息。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会计处理
(1)如果企业购买了超出正常信贷条件的相关资产并推迟了付款,这实质上是融资性质的,则应根据以下规定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中扣除购买价的现值“资产”和“ R&D支出”等科目根据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并根据差额记入借方。
使用实际利率方法来计算和确定当前的利息支出,从“财务支出”,“在建工程”和“研发支出”科目中扣除,并贷记本科科目。
(2)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时,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较低,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从“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帐户中扣除,以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帐户,并根据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招致对于其他科目,请根据差异从科目中扣除。
使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和其他科目,以及贷记本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