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上年损益调整3400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3400
将上一年的损益调整转移到利润分配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有利益关系的税务人员,在核实应纳税额,调整税收配额,进行税收检查,实施税收行政处罚和办理税收行政复议时,应当具有避免。
一般反避税调查是一项行政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检查权对涉嫌避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税收手段。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以下避税安排对企业发起全面的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使用避税天堂避税;
5.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税收人员收税,调查和处理违法案件,以及纳税人,应避免涉及利益的扣缴义务人或税务违规案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8条:“税收人员正在核实应纳税额,调整税收配额,进行税收征管检查,施加税收行政处罚,在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时,应避免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建立以下一种关系:
(1)夫妻之间的关系;
(2)直接血缘关系;
(3)三代人之间的血统血统;
(4)亲戚关系;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
根据《税收检查工作规定》第7条(国税发[2009] 157号):“应逃避被《税收征管法》所规避的税收检查员。被检查物体需要纳税如果检查员逃避,或者税务检查员建议逃避,则由检查局局长决定是否逃避。检查局局长发现税务检查员有回避情况。局领导依法审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