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则对子公司的销售可以像正常对外销售一样享受增值税和退款政策。
对于软件销售,将征收增值税并退还增值税,因此无需每年清算一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销售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需自行支付17%的增值税征税后,当期实际增值税负担中超过3%的部分将采用立即征税和退款政策。
但是,仍然需要完成公司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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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收取软件安装费,维护费。以及培训费用和销售对于其他收入,应按照有关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时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制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合格的软件企业应遵守《关于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规定,立即取得并征收的增值税款,应由企业专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扩充和复制,并应单独核算。它可能被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