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企业年金优惠税收政策允许将单位付款的一部分(金额范围为4%-8%)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支付。企业年金的企业支付部分可以在税收优惠范围内在税前支付,个人无需缴纳所得税。
关于企业年金员工个人付款的一部分是否需要征税,中国尚未制定明确的规定。由于缺乏政策法规,各个地区对个人年金缴费的征税很普遍。也就是说,目前,个人支付部分不能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但是,公司对个人帐户的贡献的一部分是个人由于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这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将其计入个人帐户,则应将其视为个人的一个月工资和薪水,且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在缴纳期间内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
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支付给企业一次,则不得将其还原为计算月份,并且应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且不扣除任何费用,并且按适用税率预扣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金设置条件,已包含在个人帐户中的企业付款部分不能归因于个人,应退还预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为在其单位任职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当付款部分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个人不会临时支付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按照年金政策支付的年金部分应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部分不超过税额的4%。我的薪水基础
3.年金单位缴款和个人缴费超出本通知第1条第1项和第2条规定的标准的,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应为依法征收。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年金的个人年金的计税基础为上一年的平均月薪。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总薪资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职业年金的个人供款工资的税基是员工的岗位工资和薪级表工资之和。雇员职位的薪资和薪级表中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的雇员平均月薪的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根据国税函[2009] 694号文的规定,企业年金公司缴纳的个人出资部分为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取得的收入,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它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不与正常工资和薪金相结合),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本期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扣除付款时代的付款。
该法规实际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对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处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则必须将其计入工资税中。适用税率必须高于单独计算的一个月工资税。但实际上,纳税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年金的计算应分为两部分,即,个人支付的部分应纳入其月收入,税率应分别适用于企业支付的部分。通常,税率应适用于个人的工资和当月的工资有所不同,并且不再扣除任何费用,也就是说,尽管企业支付的年金部分仅被视为月薪,因为在计算薪金和薪金收入的月收入时已考虑了个人所得税,计算企业支付的年金时不再考虑费用扣减的问题,而是单独应用税率,因此企业的年金部分经常可以找到低于工资的税率。这也是计算年金的特殊方法。
2.如果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支付公司的款项,则不能在计算税收时将其分配到相关月份,而应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根据付款规定,付款所属月份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适用的税率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这与我们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相同,即,个人获得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应在个人实际获得时计算和支付。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原则上不得分摊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
3.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发出通知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不再退税;企业尚未保留企业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企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预扣税: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公司年度未缴纳的预扣税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年内每名雇员平均月薪的适用税率汇总当期企业支付的适用税率,以计算每年的预扣税款。
?例如:张的公司在2008年为他建立了年金,但是对于公司为张支付的年金,没有预扣个人所得税。 2009年12月15日,根据国家税务通知书[2009年]第694号文件规定,企业应自行进行退税检查:
可以看出,新发布的年金计算方法无法应用于公司上一年的贡献年金部分。也可以理解,对于公司年金的一部分,仍在寻找其当年薪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只是,就计算方法而言,企业不需要将其精化到每个月,而是可以在将年薪平均化后补足后找到适用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