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销售也称为商业折扣。他们在销售前打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折扣”。在会计中,销售收入基于折现额确认。
销售折扣是由于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对买方的价格折扣应抵消销售收入
税收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利用折扣来销售商品。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则对折扣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金额是单独开票的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财务处理,不得从销售中扣除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如果在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扣,则将在收回原始发票并标明“过时”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从以上可以看出,税收法规是必须在发票上注明的折扣;税收折扣必须退还至原始发票(如果无法退回原始发票,则还必须获得买方所在地税务局签发的证明,一张红色发票),然后一张新发票。
会计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1)打折销售(也称为商业折扣)是在销售之前打折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折扣”。在会计中,销售收入根据折现后的金额确认。
(2)销售折扣是销售后的折扣,我们通常称之为“现金折扣”。这是一种财务管理方法。,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3)销售折扣是由于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对买方的价格折扣应抵消销售收入,但要注意不要抵消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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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上述企业进行的销售折价和折价的税收筹划已经超出了国家有关税法的允许范围,属于逃税或逃税的一种。
首先,它不是销售折扣或折扣。根据相关财务系统,销售折扣也称为现金折扣。它是指卖方同意在出售商品或应税服务后给予买方折扣优惠,以鼓励买方尽快偿还货款(例如: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 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在30天内全额付款)。它本身不是销售行为,而是具有融资性质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折扣。销售折扣是指购买商品后,由于商品的种类和质量,买方不予退货的价格折扣,但卖方需要给买方一定的价格折扣,实际上是对原销售的减少。销售折扣和折扣都是销售商品时出现的一种优惠措施。显然,公司所谓的销售折扣和折扣都不符合上述概念。
其次,这不是折扣销售。根据贴现销售的明确定义和特殊税收待遇,按照中国增值税的有关法律法规:“折价销售”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时,是由于买方购买了大量商品等方的价格优惠(例如,购买10件时可享受5%的折扣,购买20件以上时可享受10%的折扣等)。折扣与销售同时发生。如果销售收入和折扣金额分别列在同一张发票上,则折后余额可以用作销售收入;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无论其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扣除折扣。尽管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折扣金额,但企业应提取折扣准备金。就发生时间而言,当公司进行销售时,折扣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从本质上讲,它是企业在评估每个卖方的特定销售业绩后所给予的一种奖励,是一种销售返利或返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处理企业销售折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买方的货品不得用于所得税应预先缴纳,“因此,其折价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此外,根据相关税法,折扣销售仅限于商品的价格折扣。如果卖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商品用于实物折扣,则不仅可以从商品销售中扣除实物金额,还可以将用于折扣的实物商品视为“赠予他人”。 “以与商品销售相同的方式对于项目,增值税的计算不能抵消当前的销售收入。应将其纳入企业当期利润,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的销售折扣和实物折扣(文化衫,雨伞,茶具等)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算。
目前,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一些纳税人采取了一些与税收政策相反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因为这些所谓的“筹划”并不是实际的税收筹划,结果节省税款不仅会失败,而且纳税人将陷入逃税的泥潭,最终将受到税务当局的惩罚。
因此,这种折扣有些不可取
个人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