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重组的一般税收处理为:
1.用非货币性资产清算债务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公认的。
2.发生债转股时,应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并应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
3.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金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当根据所收债务清算额与债务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原则上,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宜保持不变。
公司债务重组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是: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收入占当年企业应税收入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此期间的每个纳税期间平均分配五个纳税年度年度应税收入。
一般税收待遇
税法规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应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并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并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这种税收待遇也称为一般税收待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与企业债务重组有关的交易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2.发生债转股时,应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
3.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税基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债务税计算基数以下收到的债务清算额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原则上,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项保持不变。
示例:企业A欠B公司13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经过谈判,公司对债务进行了重组。企业A用一批库存商品来抵消债务。产品成本为900万元,预计价值为1170万元(含税)其他债务免除。在此示例中,债权人B的企业收到的存货的公允价值为1170万元。与债务的账面价值1300万元相比,已做出减让130万元,而减让额为13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将其作为减税前的财产损失报告给税务机关。债务人A的企业用存货1170万元冲减了1300万元的债务,减去了130万元的债务还本付息,获得了130万元的债务重组收益。同时,收入1000万元,销售成本900万元,销售收入100万元。根据税法,这两项收入23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税收待遇
财税[2009] 59号第5条规定,如果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
(1)它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更改。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购股权。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可以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税收处理: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债务重组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度企业如果金额超过50%,则可以在五个纳税年度内将其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收入中。如果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则不以债务结算和权益投资业务的债务结算收入或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在上述示例中,如果公司A同意将企业B的资本从债务增加为股权,但双方均确认增资为1170万元人民币。然后,企业B不确认债务重组产生的130万元亏损,但对企业A进行股权投资的计税依据是原来的1300万元。当企业将来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以1300万元结算。转移税成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还清债务
当债务人用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债务时,根据“原始准则”,其会计处理通常是债务人应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作为资本储备支付的现金,债权人应将索赔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根据《办法》的规定,税收处理方法是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税收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的税收成本。收到的现金与当期债务重组损失之间的差额由应纳税所得额抵销。因此,在原始标准体系下,债务人将有税收调整,而债权人将没有税收调整。《新准则》规定,如果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作为重组收益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利润。和损失。换句话说,在新准则的框架下,债务人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示例1】乙公司一年前购买了价值234万美元的甲公司的商品,到目前为止尚未付款。目前,由于公司B的财务困难,所欠债务无法偿还。 2006年12月1日,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一次性支付了150万元的一次性付款,其余款项不再支付。
根据“原始准则”,债务人B的条目为:
债权人A的条目: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务重组收入已根据需要确认为当期收入,因此也将其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其次,使用非现金资产还清债务如果使用
偿还具有非现金资产的债务,则会计处理是债务人应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账面价值之和之间的差额。资产及相关税项对于资本储备或流动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用作已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按照《原始准则》的规定,只有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将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该措施规定:债务人(企业)应以非现金资产还清债务。除非企业重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否则应当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再分解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已向两家经济企业支付了大量债务以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以相关资产(包括与资产转让相关的税)以确定其应税成本,根据该资产应计算出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或出售的携带商品成本等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比债务低的税收成本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应税成本与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相结合。已支付的非现金资产(包括非现金转移)与资产相关的税费)被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并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收入;债权人应包括重组索偿的应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亏损,抵销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原始指南”与“措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因此税收调整非常复杂。
根据“原始准则”,债务人B的企业进行输入:
坏帐准备3000
但是,根据“新准则”,债务应以非现金资产清算,债务人应采用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务重组公允价值之差。将资产及相关税费作为重组收入转入当期损益。债权人的重组债权的贷方余额与转移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则应首先冲销减值准备),该差额计入当期利润和亏损作为债务重组亏损,上述复杂的税收调整并不存在。在“新准则”制度下,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新标准”,债务人B企业的条目:
借:固定资产清算5000
贷款: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营业外收入5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7000
根据“原始准则”,如果债务人将债务转换为资本以偿还债务,则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务而享有的股份的股票价值确认为股本。 ,以债务的账面价值转售债务,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权益与资本之间的差额被确认为资本盈余(权益溢价),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用作转让权益的账面价值。
根据《办法》,债务人应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入,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享有权益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的应纳税成本。
[示例3]公司A是一家上市公司。 2003年6月,它与B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使用其额外的200,000股普通股抵销了公司未偿还的2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9元,面值为每股2元(不包括其他税费)。根据“原始标准”,债务人A的会计处理方法为:
债权人B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根据新准则,债务应转换为资本以偿还某些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务而享有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为重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与“原准则”相比,重组收益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被视为资产转让损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贷方余额与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A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重组的任何一方都不会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4.通过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进行债务重组,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和收取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以及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原始准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的,减记至以后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的金额,则债务人将不会入账业务处理。如果债权人的未来应收款项少于应收债务的账面价值,则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以抵消部分未来应收款项少于应收债务的账面余额,即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修改其他债务重组条件的“措施”,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税收成本降低至未来应支付的金额,减少的金额应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应税费用减至未来应收款项,减少的金额确认当期债务重组损失。
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为:
债务人B的会计处理
贷款:银行存款2340
债权人A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