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国税函2009年第3期,直接在百度上搜索,福利费和工资有特定范围,我不会胡说八道。
2.至于自制代金券,取决于无法推广的代金券。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根据新的《企业通用财务条例(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本总则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公司参考实施。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私营企业将不再计提应付福利。
《关于执行经修订的《公司财务通则》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 48号)规定:
在实施有关员工福利财务制度改革的《企业财务总则》修订版后,企业将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员工福利支出赶回去。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应纳税工资总额的14%扣除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基于实际支出和扣除额的扣除方法,不允许在税前计提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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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以下内容可以在税前支付。但是,税前付款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在税额的14%以内是全部税前付款,超出部分无法支付。
福利费用的总额是有限的,而不是子项目,因此,无论哪种福利费,都不允许在税前支付超支。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其福利部门在其中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事费用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沙龙,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出差医疗费用以及员工的医疗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人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法规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税法的“合理性”强调,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并且必须获得法律和适当的报销证据。企业将来必须改变主意。从外部购买的所有支出或从外部获得的员工福利应获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以及其他法律证明。税务检查员在纳税时也必须改变主意。即使实际支付的雇员福利是企业雇员总工资的14%,也应仔细检查它们的法律费用。
必须注意,企业内部发生的员工福利支出通常无法获得外部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或收据,例如企业的各种员工补贴,救济金和根据其结算的费用。货币形式的标准费用等关于这部分福利支出,无论是内部审计人员还是税务检查员,对支出合理性和真实性的主要关注和审查不应仅限于表面上的法律证书形式。
还必须指出,企业在当年是否已经为雇员的福利支付了费用,但是可以扣除第二年获得的有关支出的合法报销证明,税前尽管新的一年“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不清楚。只要公司在下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清算(5月底)结束之前可以获得相关的法律报销凭证,就应允许在当期所得税之前扣除。必须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