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金下的资本溢价账户可以用于增加资本,其他资本公积金账户不能直接转换为资本。当资本公积用于增加资本时,没有所得税或印花税。
企业将账面盈余储备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因此其中一些仍记录在公司账簿上,而不分配给个人股东的名字。它们不涉及股本的转换,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始城市转换过程中增值个人股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将原始实缴资本和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信用合作社变成城市合作银行”(国家税收信[1998] 289号令规定,企业将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外的资本公积金转为个人股本的,应当按照利息股利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第116号)关于股权激励和增加股本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水总80号公告”)明确了有关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政策。届时,关于资本准备金和其他资本股转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将更加明确。
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化规定
个人的利息,股息和从债权人的所有权和权益中获得的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将其股本分配给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的个人股东。如果确实难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了使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财税[2015]号对不同公司的股东实施差异化政策,以获取“股息红利”。 。116文件及水宗公告第80号依法澄清取得转换后股本的个人股东,应根据利息,股利和股利的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详细列出了与股本转换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详细信息:
(1)个人获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包括股票发行)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称为“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中上市的上市公司或企业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转换后的股本不适用分期付款税政策,而是继续按照当前的有区别的股息分红政策实施:
1.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含)以内,则全部股息和股息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暂时减少50%,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通过获取未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来获取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增加其股本,并遵守相关规定财税[2015] 116号纳税人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已从不在“公开发售和转让市场”之外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以外的公司获取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中取得股本的个人,应一口气付给个人所得税,实施增加的企业应当代扣代缴。
资本盈余转入资本的税收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红股分配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增加资本,股利和股利是自然分配的,个人获得的转换资本不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因增值而增发个人股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郭水汉[ 1998]第289号):[1997] 198号文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获得的这种转换资本存量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与个人收入分配不符的个人资本收益,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国的股份制企业包括两种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外,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诸如拨款转移,外币资本转换差额,其他资本公积金转为资本时,对“利息,股利,股利”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盈余转换为资本,并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公司的股份溢价(票)如果产品转换为股本,则该产品将不被视为投资者企业的股息或股息收入,并且该投资者企业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税基。 ”根据此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由股本溢价(投票)对于股本的转换,投资企业不被视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因此,双方都没有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和扣缴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将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盈余转换为股本,则该收入未在税收中确认时,自然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它不能增加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
(2)四种无法转换为资本的资本公积,如果转换为资本,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递延费用,投资资产,库存等,历史成本是税金计算的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购买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除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外,企业在持有资产过程中可确认资产的增值或减值。除损益外,资产的税基无法调整。 “可以看出,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加值为“未实现收益”,但由于会计计量需要而暂时计入资本公积,未确认损益。它不会增加税基,增值部分只能在资产处置时,即在实际实现收益时才能确认。
以下四种情况是持有期间企业各种资产增值产生的资本盈余。资产处置前,“资本公积”属于无法使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法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资产处置时只能结转损益,不能转让资本。企业违反规定转移资本的,可以认为是企业“处置”了资产的“增值部分”,需要确认损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类,使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所有者权益中除被投资方的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所有者权益除净额外的其他变动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当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投资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当按照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可以看出,资本公积金不能转换为资本,只能转换为资本金。处置时,将其转入投资收益,并计入股权转让收益中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资产负债表日期的公允价值差异大于其账面价值的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会计事项的咨询函》(会计部函[2008] 50号)的复文规定:“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待售金融资产减少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造成的价值损失和汇兑差额,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上述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其他资本公积;暂时不能用于股份转换;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以及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不能用于利润分配。 “规定,该资本公积金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产品)。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之前,这部分差额不得暂时用于增资。
第三类,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型计量的投资房地产,且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更大。 。
根据《商业企业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资本公积应转入当期损益,不能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首都。
第四,资本储备是由于金融资产重新分类的差异而产生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在处置时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在当期增加。金融资产处置前的资本。
(3)如果收入和利润的应计部分不正确地包括在“资本准备金”中,则应在转换之前将其视为会计错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弥补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