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费属于产权人的原始财产变更,没有法律依据,无需纳税,也无需为契合房屋的拆迁缴纳契税!
有关税费,请参考以下答复: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法规定要求为公司收取的拆迁补偿费缴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旧城拆除和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税函[1999] 295号)规定:“为支持城市改造,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国土资源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公告,房屋的土地(道路)段在限期内拆除(搬迁)的,拆除补偿收入被拆迁户取得的(包括货币,商品或其他经济利益)暂时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地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民地发〔2004〕63号规定:“拆迁单位和个人将获得房屋(或土地)的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安置房屋的补偿,除以下情况外:两种情况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政治补偿费以及财政部门为房屋(土地)拆迁支付的其他补贴,暂时免征营业税。二,因拆迁自用普通房屋或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交换房屋等产权而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暂时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搬迁企业获得了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免征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以“无形资产出让”为基础,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规定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宣传纲要》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收入,纳税人转让原房地产而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从政策搬迁中获得收入的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并且在税务机关审查之后,他们将免征土地税。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应经原始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批准。未收到批准的,视为房地产出售或转让,应计应付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的税收处理规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花税若干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财税[2006] [第162号],相关规定:商品房的权利转让合同和销售合同应根据产权转让文件缴纳印花税。 “因此,搬迁企业从政策搬迁中获得的部分收入,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应缴纳印花税。
公司政策搬迁的税收处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转移或收入处置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了允许从企业的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资产购买费用,而折旧或摊销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计算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措施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函[2009] 118号被废止
该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是它保留折旧或摊销所购资产的权利。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另一条规定。
关于《关于企业政策迁移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与资产购买相关的税收处理做出了不同规定。在此,作者对新旧公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企业购置资产扣除额的变化在搬迁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资本支出,如购置机械设备和购置土地。因此,
购置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直是拆迁企业最关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
第40号公告指出,处理资产购买支出的规定为:“企业资产购买支出,
不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调整与商业调整有关,
原来的搬迁补偿收入非常有限。在不允许搬迁公司的折旧扣除资产的情况下,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会增加公司的税收负担,而且会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影响搬迁进度。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资产购买的处理问题进行了重新定义:“每家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完成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搬迁清算工作的企业。 2012年第40号条例生效对于政策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买的各种资产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作为搬迁费用。
本文内容摘自百度图书馆。
产生此文件的原因是,搬迁收入由政府提供资金且用途固定,并且企业的搬迁必须有支出,因此规定5年内不享受所得税待遇。根据企业的搬迁收入是否已经用完,是否可以节省下来,在3年内完成。 5年后,储蓄将计入应纳税收入以征税。如果在7年内完成,它将等到第7年。第五年到期时,请检查是否有任何节省。如果是这样,它将被合并到应税收入中以征收公司所得税。成本还不够,公司只能承担。
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补助金购房的拆迁户,购买价格不超过拆迁补偿安置补助金的,购房人无需缴纳契税;如果购买价格超过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多缴纳扣除税。
购买者在完成契税程序时,应将原拆迁补偿协议以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者身份证明的正本和复印件带到负责新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政策搬迁企业可以按照该公告享受税收优惠。这是一项政策调整:(1)国防和外交的需求,(2)政府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和其他基础设施的需求,以及(3)科技,教育,文化,政府实施的卫生和体育运动,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公用事业的需求;(4)由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政府;以及(5)政府根据《城市和乡村规划法》的要求,对旧城区的重建进行了规定,例如房屋破旧集中,基础设施不良,以及(6)其他公众的需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