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当年合格的公益捐赠不得超过会计利润的12%,即288万元(2400 * 12%),因此B公司今年
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380-2400 * 12%)= 2492(万元);
应付所得税额为:2492 * 25%= 623(万元)。
(1)
公司A采用了分销处理方法。
应交税费= 500×210×17%-50×1250×3%= 15975
收入金额= 500×210-50×1250-14375 = 28125
(2)
甲公司采用来料加工方法。
应付增值税= 82×500×17%= 6970
收入金额= 41000-5375 = 35630
相比之下,使用进料的加工方法比分配加工方法可多赚7505元(35630-28125 = 7505)。
可以看出,与分配处理相比,该业务对于企业A在现有条件下采用进料处理更具成本效益。
(3)
乙公司采用分销和加工方式
应付增值税= 50×1250×3%= 1875
收回成本= 500×210×(1 + 17%)= 122850
(4)
乙公司采用委托加工方式
应付增值税= 0
收回成本= 50×1250 + 4100×(1 + 17%)= 110470
通过乙公司回收成品的成本及其应缴增值税金额的计算和比较,
可以断定,乙公司选择委托处理器更具成本效益,因为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优于分销方式。
加工回收成本减少12,380元,应交增值税减少1,875元。
在任何商业活动中,征税都不是唯一的标准。
1.B
2.B
3例
4.C
5.D
6例
7.D
8例
9D
10位
粮食和酒类的第一固定税率为每斤0.5元,按20%的比例税率。此问题未给出每斤0.5元的固定税率(一斤= 500克)。
计算过程:
1.在计划之前,尚未建立销售部门。酒厂应缴纳以下消费税:
1000 * 12 * 1 * 0.5 + 1000 * 1400 * 25%= 356000(元)
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为:
1000 * 1400 * 17%= 238000(元)
2.计划后,成立分销部门。酒厂应缴纳以下消费税:
1000 * 12 * 1 * 0.5 + 1000 * 1200 * 25%= 306000(元)
(将酒厂和分销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为:
1000 * 1200 * 17%+ 1000 *(1400-1200)* 17%= 238000(元)
忽略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计划后可比计划前少缴的税额为:356000-306000 = 50000(元)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九版课后习题答案(已发现),参考资料如下: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活动,应分别计算商品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所售商品的数量是计算增值税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单独核算,则其货物的营业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一)销售自产商品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
因此,应交增值税= 180 * 17%-20 = 106,000元
应纳营业税= 30 * 3%= 90万元。
这个问题应该从原始税法下的税收筹划角度出发。原临时增值税条例的执行细则规定,产品销售和混合销售活动的安装均应计算销项税180 + 30 = 210万元。 。当前的税法规定,无需进行税收筹划即可实现税收筹划。
2.作为雇员,雇用期限为一年,以薪金收入为基础的月度纳税是最佳的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每次劳动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收20%的费用,余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20%。如果一次性的劳动报酬收入过高,可能会被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税法》第3条第4项提到的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过高,这意味着个人获得劳务报酬一次,他的应税收入超过2万元。
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额征收50%;
结果,应税金额= 56000 *(1-2%)* 30%-2000 = 11440元
其次,作为一名雇员,雇用期为一年,并每月缴纳所得税
月薪和薪金收入为:56000/12 = 4666.67
每月应交税费=(4666.67-2000)* 15%-125 = 275元
ap年应交税费= 275 * 12 = 3300元。
节省税金= 11440-3300 = 8140元。
经计算,东苑服装厂生产这批服装时,可获得电,燃料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200元。由于东方服装店是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只能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征收率为6%。东苑服装厂从东方服装店购买面料,取得进项税7,500元(125,000元x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