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利用避税洼地进行税收筹划,怎样利用存货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12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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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12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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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企业如何高效合理避税

避税计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商业,投资和财务管理活动的初步计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从而获得税收收入并最大化收益。企业。因此,如何把握税收政策的脉搏,重用税收政策资源,通过合理的避税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寻求合法的经济利益,已成为每个金融工作者应注意的问题和素质。技巧上,有很多常用的避税方法,但一般无非就是采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让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避免转让定价避税及其陷阱

实际上,针对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方交易并采取转移定价的形式,即关联公司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高于或低于市场。以正常交易价格转移产品或非产品。在这种转移中,产品的转移价格是基于双方的意愿,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关联公司A和B承担的税收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其次,如果公司B承担的税率高于公司A的税率,则关联公司B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合同增加公司A的利润并减少公司B的利润,从而使它们共同承担税负,他们各自的义务。但是税收负担很小。在企业之间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将主要利润转移给税率低的企业,以避税。

如果您充分利用区域避税天堂,经济特区和税收优惠政策,请通过转让定价法降低销售价格,将高税区公司的营业收入转移到低税区公司,并且避税的效果显然,当前的跨国公司主要采用这种方法来避税。例如,重庆正阳工业园区(邓136-2978-6283)属于少数民族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三峡移民政策,民族扶贫政策和旧的革命根据地政策。园区内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大。园区企业增值税由当地保留的30%〜50%提供支持;企业所得税由本地保留的30%到50%来支持;个体经营企业(业务改革不断加强)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并享受税率为0.5%至3.1%。此外,企业实施了注册系统,无需在园区工作。

公司税制

公司基于税收优化安排业务结构的情况并不少见。其中,苹果公司的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结构更为典型。其原则是利用税法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来设计税收结构,以达到在税收负担最小的国家和地区保持利润的目的。降低税收成本。除了苹果公司以外,特斯拉千兆工厂和汉堡王也基于相同的原理,成功地进行了税收筹划。

同样,许多地区也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退税政策。这种指导政策在国内不同地区形成了税收差异。企业可以利用此税收差异来有效控制税收风险。合理计划税收成本,有效安排企业业务结构。

税收筹划能力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其经营活动,投资等,从而降低经济交易的税收成本,达到不交税,少交税或延迟交税的目的。

但是,税收筹划决策不仅涉及税收,还涉及涉及运营,市场等的公司战略。合同管理和管理,财务系统,内部审计系统以及其他公司管理系统是全面而复杂的。活动。这就要求计划者对税法有深刻的理解,并具有极其丰富的税收筹划经验。此外,税收筹划在规划和实际阶段涉及各种风险,例如关联方交易的税收调整风险,税收政策变更和政府兑现风险,税收申请,备案,参考资料违规风险以及避税。和刑事风险。这些都与税收计划的实施有关。只有合理且合规的税收筹划计划才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避税方法。企业管理者需要研究与征收活动有关的所有经济现象,或咨询税务专家,以找到没有法律麻烦的方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应用和改进。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企业结构和合理的财务安排,以达到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避税,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的目的。

如何利用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为期超过一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适当地计划,它们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提取折旧是补偿企业固定资产的基本方法。提取的折旧,应当按照当期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因此,由于折旧必须包含在成本中,因此折旧与成本的大小,利润水平和所缴税额直接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两种: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

(1)直线法

直线法,也称为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是一种基于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寿命(或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算折旧的方法。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直线法可以分为平均年龄法,工作时间法和工作量法。

(2)加速折旧方法

也称为减费方法。折旧期间,每年折旧额逐渐减少。加速折旧法的基本内容是在使用固定资产的早期阶段增加折旧....根据税法,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操作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适当地计划,它们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提取折旧是补偿企业固定资产的基本方法。提取的折旧,应当按照当期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因此,由于折旧必须包含在成本中,因此折旧与成本的大小,利润水平和所缴税额直接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两种: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

(1)直线法

直线法,也称为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是一种基于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寿命(或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算折旧的方法。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直线法可以分为平均年龄法,工作时间法和工作量法。

(2)加速折旧方法

也称为减费方法。折旧期间,每年折旧额逐渐减少。加速折旧方法的基本内容是在使用固定资产之前增加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应计折旧额逐渐减少。尽管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总额与平均年龄法完全相同,但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几年中,由于折旧增加,成本中包含的成本也相应增加了,这也减少了固定资产的使用较早的营业利润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应付所得税,这相当于获得政府的无息贷款。加速折旧方法有很多方法,当前系统规定它仅限于以下两种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国民经济和快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学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技术进步。

(2)鼓励用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经常遭受振动,过度使用或被酸强烈腐蚀的机械设备,碱等

(3)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

(4)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

(5)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外包软件。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编号)规定:

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可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折旧年限的6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或选择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单位价值超过1001万元,允许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对合格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进行税收筹划。

(2)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期间本身是一个预测的经验值,因此折旧期间包含许多人为因素,这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并可以使以后期间的成本向前移动,从而使前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润可以向后移动。所得税的递延支付等同于从国家获得无息贷款。

如何利用税负转嫁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是经济学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但它也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根据税收负担转移的定义,本文进一步分析认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只能是纳税人在纳税后提供(或获取)的商品(或要素)价格。税收或增税发生了变化变化的幅度和影响税负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收负担转移的讨论也不断进行,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是,仍然存在差异,尤其是在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判断标准,转移条件,税收负担目的地等基本问题上尚未统一。在某种程度上,这限制了进一步的研究,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有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有必要继续就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讨论,并尽可能达成共识。本文旨在为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一些见识,以便向同事传授知识。

1.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

税负转移的定义是研究税负转移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这也引起了其他与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有关的分歧。因此,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是一个首先要澄清的问题。作者认为,税收负担的​​转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化将部分或全部税收转移给他人。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纳税人是唯一转移税收负担的​​人。由此可以推断,税收负担的​​转移也必须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积极的自觉行为。阐明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在税收转移的经济过程中,国家本身只是合法税收负担的​​决定者,绝不是转移的主体。国家通过规定的价格和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其为税收负担转移)产生的价格再分配也不应传递。

2.价格变化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国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可以提高商品和要素的供应价格,或降低商品和要素的购买价格,或同时使用两者来转移税收负担。没有别的办法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税收理论中的“取消”不能被视为税收负担的​​转移。因为在“减免”中,国家税收已成为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不包括降低购买价格和工资的成本)的激励因素。转让给他人。

3.可以用货币价值表示的法定税负是转移税负的目的。也就是说,首先,即使实物税要转嫁,也必须恢复为货币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变动转嫁。其次,只能转移与税法相同的税负,不存在过度转移,并且由税收引起的额外负担(税收超额负担)不能用作转移对象。因为额外负担只有在税收负担转移完成之后才最终形成,所以额外负担尽管与税收负担转移的程度有关,但并不构成税收负担转移本身的对象。

4.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一定程度的分离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必然结果。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级基于税前价格,无论纳税人在商品交易中实现价值的程度如何,只要纳税人随着纳税人提高或降低价格而移动税负,这意味着纳税人和纳税人已经发生分离。第二级基于价值。如果纳税人在交换货物中获得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其价格,则纳税人与负纳税人之间就不会有分隔。如果高于其价值,则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可以看出,纳税人与负纳税人之间的第一层次的分离取决于税后价格的变化。纳税人与负纳税人之间的第二级隔离不一定与税后价格变化有关,例如高税前价格就价值而言,即使税后价格保持不变,也存在分离。笔者认为,纳税人转移造成的纳税人与纳税人分离应属于第一层次,是否属于第二层次尚不确定。另外,由于税收负担的​​转移具有全部或部分转移的程度,因此,纳税人与纳税人转移所确定的纳税人分离也具有不同的程度,即完全分离或部分分离。

其次,转移税收负担的​​条件

资本主义社会中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早已得到中外学者的一致认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否存在税收负担转移一直存在争议,从广义上讲,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是否也存在税收负担转移的问题很少被讨论。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涉及对税收负担转移条件的理解。作者认为,转移税收负担有两个条件:

1.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是转移税收负担的​​主观条件。国家税收表明,纳税人最初拥有的部分价值被单方面转移到该国,而没有任何补偿。这是纳税人的重大利益损失。 ①纳税人在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必然要避免或减少其原因。物质利益因纳税而减少。在排除诸如逃税之类的非法手段之后,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合法转移税收负担已成为纳税人的重要和基本选择。相反,如果纳税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他就失去了转移税收负担的​​内在动机。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全部利润都被上缴,亏损由国家拨款弥补,生产发展所需资金也由国家拨款支付,工资和奖金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而企业则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尽管作为纳税人纳税与直接经济利益无关,但也没有强烈的愿望和内在要求来转移税收负担。当然,不可能谈论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客观条件。在自由价格机制的运行条件下,国家征税后,由于纳税人有权自由定价,因此他们可以在商品的市场供求弹性和要素约束下确定价格变化的范围,并且然后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转移税收负担税收负担。在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条件时,许多学者经常指出税收负担转移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作者并不反对这一观点,但认为这种表述似乎不够具体和清楚。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我国还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大多数理论界也认为,中国改革前存在商品经济,但无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仍然存在,其价格运行机制无疑是基于国家设定的计划价格。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无权制定价格。国家征税后,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来转移税收负担。如果在这种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税收负担转移,则只能在计划中。价格以外的少数几个区域可以实现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此外,在商品经济开始之初的商品交换之初,就没有任何形式的货币价值,也没有税收负担的​​转移。在商品经济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阐明将税收负担转移到存在自由价格机制的客观条件。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还可以得出结论,既然自由价格运行机制存在于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只要当时在该国征收相关税,有可能转移税收负担,只是程度,范围和对经济的影响不同。

简而言之,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就不可避免,而且并非基于人们的意愿。税收负担转移现象本身不一定与特定的社会制度有某种关系。

3.税负转移的判断标准

具体来说,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指判断是否转移税收负担以及转移多少税收的标准。在这方面,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判断州税后纳税人的利润是否减少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有很多因素会导致利润变化。有直接因素,例如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间接因素,例如税收和价格。只有价格变动才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税收负担与此无关。国家征税后,无论税后利润是否减少,可能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确定是否发生税收负担转移,有必要确定其所起作用的价格的大小和权重,这是困难的如果可以做到,即使可以做到,也将放弃简单性,使徒劳无益。因此,该标准是不可取的。

税收负担是与税收负担转移相关的概念。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学者经常借用这些观点)。税收负担是税收负担转移运动之后的最终归还点,或者转移运动后的税收负担最终落在谁身上;从税收负担运动的全过程来看,税收冲击是税收负担运动的起点,税收负担转移是税收负担运动的中间过程,税收负担目的地是税收。负运动的结束。如果原始纳税人是负纳税人,并且中间没有税收负担转移过程,那么税收冲击也会产生税收负担。实际上,这意味着税收负担的​​转移是税收负担的​​法律和经济命运之间存在差异的唯一原因。如果没有转移税收负担,法律和经济命运都是一样的。在这方面,笔者的看法是不同的,他认为判断税收负担是为了确定谁是真正的纳税人,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转移和税收负担的​​变动,还要考虑价格的重新分配(包括由税收引起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分配,在没有税收负担转移的情况下,由于价格的重新分配,法定纳税人也不一定是负纳税人,也就是说,合法的税收目的地经济命运未必相同。如果西方学者将税收负担的​​命运的概念称为税收负担的​​命运,那仅仅是形式上的命运,或者更恰当的称呼税收负担的​​命运。这样确定的纳税人不一定是真正的纳税人。原因很简单。即使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在该国征税,即使他不提高价格以转嫁税收负担,他所获得的商品价格也远高于其提供的商品价值,不能说他是真正的纳税人。另一个向市场提供商品的纳税人,在国家征收税款后,其提价会转嫁到税收负担上并实现,但是如果提价后的价格仍低于或等于其价格,则不能说他不是很消极。税务员。

当然,西方学者对税收负担的​​定义是税收负担转移的直接结果,在经济分析中也很有用。它可以使我们弄清楚该国开征税款后税负向何处转移。为了确定形式上由国家征收的税负,但要确定谁是真正的纳税人(西方学者经常描述他们定义为纳税人的税负),则必须诉诸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了充分理解价值实现与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分析税收对经济的深远影响,并帮助我们建立既高效又公平的税收体系。为了清楚和方便起见,我们可以将西方学者定义的税收负担称为税收负担I,并将由于价格的重新分配而产生的实际税收负担定义为税收负担II。税收负担命运I对税收负担命运II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但它并不是最终的税收负担命运。在马歇尔之后,西方经济学理论相信均衡价格理论,只谈论价格而不是价值,而是用价格理论代替了价格理论。因此,只有讨论税收负担才达到了目的。当我们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时,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价格变化来阐明税收负担转移对不同经济利益之间价值分配的最终影响,这使得避免税收负担成为不可能。目的地问题二。

至此,可以得出以下有关税收命运的结论:(1)影响税收命运的决定性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税收负担的​​转移改变了价格与价值之间关系的原始模式,从而影响了税收负担,但这仅仅是最终形成税收负担的​​影响因素之一。这表明我们可以使用转移机制来合理化税收负担。(2)税负的转移可以用税后价格的变化来解释,而税负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科学地,令人信服地解释。(3)税收负担的​​法律命运和经济命运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第二级分离。可以看出,将纳税人和纳税人分为两个层次可以更好地解释税收负担转移与税收负担目的地之间的现象和内在联系。

注意:

①实际上,纳税人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是这种报酬和纳税额通常是不对称的,因此考虑了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可以认为,存在“搭便车”心理的个人纳税人将把纳税视为物质利益的损失。

②侯孟chan:“商品税转移问题的分析”,《金融,贸易与经济》,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