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选择合理避税,你可以现在从香港转的,因为货到香港是没有关税产生的 具体的可以咨询我
红酒存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税目,其中增值税按照一般纳税人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征收;比较麻烦的是消费税税率,按照总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葡萄酒消费税按照10%%征收,纳税人为生产、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你是零售的,所以不是消费税纳税人。
进口葡萄酒的进口税 进口瓶装葡萄酒现行税率(所征收的税项,以人民币交纳):
1、 关税:14%% (关税:CIF ×14%%);
2、 增值税:17%% (增值税:(CIF+关税额)×17%%);
3、 消费税:10%% (消费税:[(CIF +关税额)/ (1-10%%)]×10%%)。
以汇率7.6计算进口葡萄酒的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00*7.6+100*7.6*14%%)/(1-10%%)= 962.67
4、应纳增值税=962.67*17%%= 147.29 进口葡萄酒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7.6 100*7.6*14%%)/(1-10%%)*10%% =96.27
3、 消费税:10%% (消费税:[(CIF +关税额)/ (1~10%%)]×10%%)
增值税的一些常用避税方法
1、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应该分别核算,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在取得收入后,应该分别如实记帐,分别核算销售额,这样可以避免多缴纳税款。
2、选择合理销售方式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若单纯为了避税,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比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更划算。只是在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销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征税。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货物不能及时收现而形成赊销,销售方还需承担相关比率的税金。而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能够准确预计客户的付款时间,采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虽然最终缴税金额相同,但因推迟了收入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纳税的时间。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不论如何,避税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要交增值税
要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进口红酒的进口税
进口瓶装红酒现行税率(所征收的税项,以人民币交纳):
1、 关税:14%%
2、 增值税:17%%
3、 消费税:10%%
不管多少业务,所有的进项税额都通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所有的销项税额都通过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然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正数,就是你应纳增值税额,如果为负,则是期末留抵税额,转入下一个会计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