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违法。分成两个凭证处理就是。60000元是一次性根据全年效益发放的年终奖。5000元是当月奖金或季度奖金。
从税务执法业场看,可能会关注你日常奖金是否发放过。如果平常一分钱都没发放过奖金,这样处理有明显的避税嫌疑,要你按65000做为年终奖计算交纳也可以。
如果日常未发放奖金,建议不如考虑推迟到第二年元月份与工资一并发放。税务筹划要做到事前,事后有些不好解释。
因为是年终奖,,
又因为没钱发,,分两次发也能理解啊
这是个税,,代税局扣员工应缴的税费,,这个税费,,是员工承担的,不是公司
公司这样申报,是为了让员工少缴个税,公司没什么好处的
如果按理论上操作。。当月实际所得,隔月申报,,那么要多交不少个税的
为什么会想到举报这个
目前在年终奖的避税上,一般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年终奖分开发可少交税。因为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要先除以12个月。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优惠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作为发放年终奖的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化整为零进行合理避税。
第二种方法就是员工进行公益捐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计算公式为:税款=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
年终奖属于工资,今年的年终奖,无论用人单位采用几次发放,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都应当在一次性结清。
合不合理你自己问公司财务啊,这个是你们老板说了算的。年终奖计算方法只能用一次。你们分二次发放,那么必然有一次是和工资一起计算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月提成,即年终奖或双薪
对每年的年终奖和双薪发放是年终奖累计分摊到12个月后确定税率,再计算个税,这样可比一次性征收少缴不少个税。
分摊至12个月计算能少缴个税
一次性奖金计税只许用一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规定,年度各种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不能按照年终奖计税方法计税。对于此类奖金,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对于你们来说,若要减轻税负,单位应尽量减少季度奖、半年奖等名目繁多的奖金发放次数,而是把这些本欲发放的奖金先在平时“记账”,然后和年终奖一起,一次性发放。
例:你年终奖为2万元(月薪大于等于3500元),以2万除以12,其得数1667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年终奖个税应纳税额为:20000×10%-105=1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