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已经成为国税的第一大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条文,增值税的避税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差别,利用基本税率的项目与低税率项目混合,以低税率来避税
增值税条例规定仅有5类货物可以享受低档税率,而避税者则是千方百计地将其他货物混入这5类之内。其所应用的手段一方面在于根据税收法规对这5类货物的界定上的缺陷或疏忽,例如这5类货物中有农机和农用物品这一类,规定适用13%税率的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而一些生产农机的企业也许既生产农机整机也销售农机零部件,而且可以把一些小农机装配成功能效用更大的农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销售整机的收入,哪些是销售部件的收入,而且是否因为一些小农机可以装配成更大的农机而认为这些小农机是属于17%税率的“零部件”,恐怕这都很难界定。所以企业就往往利用这些法规规定上的模糊概念来逃避较高的税收。这就要求税务主管部门在法规的界定上应该准确严密,从而防止避税。另一方面,企业利用税率差异避税的手段还在于人为地混合高、低税商品,与前一种手段相比,这种手段就显得更加赤裸和恶劣。例如,法规明文规定农用汽车、机动渔船不属于“农机”的范畴,但一些企业就偏偏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将它们混入“农机”,按13%税率纳税。对于这类避税的反避税,税务机关就应该着重在查证上下功夫了。
2.通过挂靠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挂靠在这几个项目名下,利用免税项目,进行有效的避税活动。
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避税
这方面,往往避税额比较大,特别是直接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因为这部分商品与农民有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极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带来很多机会。如企业可扩大购人农产品的收购额,从而扩大了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
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将一般纳税人故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故意不作一般纳税人认定以便于避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
5.利用增值税发.票避税
由于新增值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款来扣除进项税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票几乎已取得了与人民币同样的效能。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就在专用发.票上打主意。比如有两项交易,一项可以开专用发.票但价格较高,但另一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很便宜。企业在权衡收益以后,也许就更乐意选择前者,因为可扣的进项税额远大于价格的差异。为扩大进项税额,有的纳税人甚至不惜利用假发.票或涂改发.票来达到逃税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6.利用不同货物销售价格进行避税
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人为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串通一气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这种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
7.通过委托加工费避税
这也需要双方联合起来,人为扩大委托加工费,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8.利用不正当的进口价格避税
这与第六条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则是纳税人通过与国外联结,压低进口货物价格,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直接减少应纳税款。 来源于新和财税
增值税的一些常用避税方法
1、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应该分别核算,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在取得收入后,应该分别如实记帐,分别核算销售额,这样可以避免多缴纳税款。
2、选择合理销售方式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若单纯为了避税,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比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更划算。只是在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销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征税。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货物不能及时收现而形成赊销,销售方还需承担相关比率的税金。而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能够准确预计客户的付款时间,采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虽然最终缴税金额相同,但因推迟了收入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纳税的时间。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高明的规避税收的方法,但不论如何,避税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所以,购买白酒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全额进入管理费。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白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款算销项税额如下:
销项税额=含税价款/(1+17%%)*17%%.
1、从其他渠道进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向税务局提交申请,降低税负,太高了。你司的情况,恐怕主营业务利润率比税率高不了多少吧?
3、下策,只能逃税,无法避税。那就是减少开票收入,隐瞒不开票收入。
生产白酒的企业属于加工,提供劳务,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该说白酒的生产是不容许有小规模厂家的存在的,所以也就没有生产白酒企业增值税为3%%的说法,只有销售白酒的增值税有3%%,一般来说还就不但要缴纳增值税还应还有消费税的
A给B生产加工消费品白酒
A要交消费税,增值税
消费税额=[(加工费+仓储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增值税额=(加工费+仓储费+消费税额)*17%%
B收回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由A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商品成本,
交纳增值税=售价*17%%
这个由于AB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法人,没有什么可避税的
如果A和B属于C集团的分公司的话,可以采用合并交纳所得税是可以合法避税的,增值税可以对开发票抵扣,但消费税用于直接出售是无法避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