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如何签能够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19-12-2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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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2-2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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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确认收入如何做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果是免租期确认收入,则是这样做的:

比如租了一个商铺,第一年免费,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15万,一共租用3年。

第一年就是免租期。

这个业务实际上是租用三年,租金30万,每年租金十万,第一年的分录和后面几年的分录都一样:

借:管理费用 1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万。

需注意与关联方存在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免租 租金_确认 收入

签订房租合同签免租期好还是平摊月租哪个税交的多

就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地方附加税费,以及税收征管政策而言,当然是使用所谓的“免租期”这种方法需要交更多的税。因为,无论你是否免租赁费出租,在税收稽核上都视为取得了“应税收入”。从来就没有因为免收租金就免税的政策。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把其他月份或年度的租金平均分摊到免租期内呢?这样做,既没有了避税的嫌疑,又使租金收入下降,当然也就少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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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导读:关于免租期合同的收入如何确认的问题,很多小伙伴都不了解.会计学堂的老师在此解答,免租期内应直接确认租赁收入即可.那么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呢?请看下文对这两个问题的具体解答.

免租期合同的收入如何确认?

答: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分分配.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免租期收入为0.正常收租期,按应收租金确认为收入.如果按年收租,就在年末确认收入并计提税金.如果按月收租,就在月末确认收入并计提税金.与新营业税法不相冲突.预收租金可以不确认收入,可以先做预收款挂帐,开收据.并交纳营业税(即提前交纳,日后预收的租金冲回时,可以做应交营业税的减项--冲抵应交营业税).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开发票好些.平时会计确认的收入,如果没有收到,挂应收款,实际收回时冲应收款.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所得税,所以收到款项时,所得税无需再次确认.也就是说,挂帐应收款是提前交纳所得税,冲回应收款不需交纳所得税.

上述文章就是关于免租期合同的收入如何确认以及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的问题的解答了.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会计学堂.感谢您的阅读.

承租方免租期会计处理如何做

答: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不满足资本化条件)

  在建工程等(满足资本化条件时)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出租房屋免租期内如何缴纳增值税

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出租方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用缴纳增值税。

举例告诉你,出租房屋免租期内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该规定,出租房屋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举例告诉您,出租房屋免租期内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今年初A公司将所属的2栋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3年。在签订租赁合同时,B公司提出,由于房屋闲置已久,需要重新装修后才能入住,因此A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给予其3个月的免租期优惠。在缴纳增值税时,A公司财务人员对免租期是否应视同销售产生了争议,大家意见不一,请问出租房屋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税?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出租房屋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