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是采取税法允许的措施,以尽量减少或延迟纳税。
1.尽可能购买以获得进项税发票
2.销售采用出口方式,免税
3.导入手动模式,延迟纳税
“合理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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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只能规避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合理避税的技巧主要是两种: 一种是利用某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少数民族地区免交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等等。这个操作过程比较复杂,一句两句说不清楚,但都是关联方交易实现的,没有其它捷径。 另一种是利用税率不同档次,求的最佳纳税组合,尤其是个税适用这种方法。利用个税的7个级别,筹划年薪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每月发放多少能实现最低纳税。哗饥糕渴蕹韭革血宫摩 不要相信中介或推销公司,什么税都可以帮你规避,那是违法法律的,除了所得税和税收行业优惠以外,不是所有的税种都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起码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是不能筹划的,除了国家有免税政策的。即使国家的免税优惠,也是按产品免除或低税率,也不是按企业免税的。
在实际工作中,找不到哪本避税书,最好的避税书是税法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解释。 因为避税是基于您公司的实际问题,所以避税的关键是在您公司之前开展一项业务。 税收筹划,避税是一个过程,而不是暂时的。
因此,最好的避税教材是税法及其相关说明。
避税 逃税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缴纳税款的目的的行为。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避税的方式。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或压倒交易价格,通过所参股的关联企业,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以此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对避税行为的规制,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
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不遵守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依据我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广义地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的,是逃税发展的极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无大区别。
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避税和偷漏税(简称逃税)是一个危及国家税法的问题,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间接后果是导致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
一、偷漏税与避税的区别
避税和偷漏税是常常引起争议的两相概念,各国看法不尽一致。对偷漏税的看法较一致:偷漏税是非法的,即偷漏税以非法手段减少纳税义务。而一般人将避税表述为合法的偷漏税。偷漏税与避税后果是一样的,只是手法不同而已。从后果看,两者都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受损失,纳税人都逃避了税收负担;从手段上看,偷漏税是采取非法手段;而避税是合法的手段。
二、何为“非法”、何为“合法”
究竟何为“非法”,何为“合法”?这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没有超国内法的统一标准,因而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在甲国为非法的事,在乙国也许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所以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上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此外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在偷漏税和避税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在某些国家中,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也总是被当作触犯了法律。所以在这样的国家中,偷漏税与避税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
三、既然避税合法,为何要反避税
仅以“合法”两字使避税有别于偷漏税,这显然是不够的。既然避税为合法,为何又要反避税呢?其实,避税的合法性是从法律而言,就经济影响而言,合法的避税与非法偷漏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两者同样减少财政收入,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因此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税还有一层好处在于:要求政府制订出更为严格的税法,高质量的税法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产生。因此,提倡反避税,一是有利于财政收入,二是有利于经济公正,三是有利于高质量税法的出台。
四、避税范围的宽与窄
为了使反避税得以顺利进行,还应对避税包括的范围作进一步分析。当国家对咖啡征以重税,某君用喝茶替代了咖啡,当国家对烟酒征以重税时,某君干脆不吸烟也不喝酒了,从而不用负担税款的归宿,使用上述避税概念,显然某君正在避税。如果把这类行为也纳入反避税,显然不合情理。因此,国外有人提出将避税区分为两大类:以是否违背法律意图作为分界线。将那些与法律意图相悖,在税前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作为小概念下的避税行为,并作为反避税的目标,将那些与法律意相一致的避税作为大概念下的避税,不构成反避税的对象,例如,一个人若仅仅是为了给其继承人留下尽可能多的财富,而挖空心思以各种方式分割其产业,或将产业转化成不同类型的财产,试图在国家对其征收财产转移税之前达到避税目的。由于财产转移税的立法精神是从收入和控制资产转让等方面考虑的,所以此人所为违背法律意图,因而构成反避税的目标。相比之下,烟酒税的立法意图中包括抑制饮酒抽烟的因素,故戒烟、戒酒是与立法精神相一致的,不在反避税之列,将这种避税称为“可接受避税”。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