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定性很重要,地面附着物的账务处理很关键,工程决算的时间也是重要因素,这些都是处理所得税的方法。至于流转税只有办法转嫁,不可能减少。
建议你到地税局代开发票,因为代开发票只要交营业税(工程价款的3%%)、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如果到农村地税局开就只要1%%)、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1%%)、企业所得税(按工程价款的1.65%%预缴)
注意,关键就在这个企业所得税上了,正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由于你到地税局代开了建筑业发票,企业所得税只交1.65%%,而且还可以合法入账,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你的甲乙丙的合作关系我是不了解是否会变得特殊。但避税方案无论是国地税纳税类型的企业其实都是同样道理的,按照你目前的例子来说此项帐面交易是甲与乙公司所涉及的工程承包,要不要避税节税那是乙方公司的事了,你无须瞎掺和呀。除非乙公司肯答应你让他节税后会把多余利润返给你,那这样你才可以实现最大化利益。
对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合理避税,主要采取两个方案:
1、寻找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率极低的税收洼地注册公司,将所有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洼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2、通过利益或者其他费用输送的方式,将企业利润以费用支出的方式转移到税率洼地设立的新公司中;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现阶段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主要有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等。初涉房地产行业,必须先把相关的税收规定了解、掌握、吃透文件精神,后期才能谈到合理避税的问题,否则,很容易避税不成反倒成了偷税,对企业、对个人都得不尝失了。
1.建筑行业主要交营业税及附加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还有所得税等
2.、在签订合同和做账时,建筑工程费用与设计费用应分开计算和核算,如果不分开,税务机关有权从高征税。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计算营业税的计税金额是工程费用及耗用的材料(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也就是按照包工包料的费用来计税。所以在商谈业务时,最好按照包工包料的价格来签订,不然,就算建设方自己提供材料,在征税时一样计算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避税可操方法 一般来说,内资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上“做手脚”多采用虚假成本的方式避税,而外资房地产企业则擅长运用“转让定价”的手法避税。所谓“虚假成本”,就是通过虚增成本,尽量使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利润降至最低甚至亏损来逃避所得税的征收。
避税具体方法:
一、是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二、是预收房款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只给购房者开据《收款收据》,在帐务处理上不做预收处理,或根本就另外记一套流水账,内部掌握。
三、是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五、是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是虚列开发成本,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虚列工程成本。企业预收的售楼款甚至收取的全部售房款,不记收入或帐外循环,从而少纳或不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等。
七、是以房抵债、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只在与工程队的往来帐上记载,而不做相应的收入调整。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八、是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九、是降价。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是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