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工资最好是发现金。就是私人卡打到私人卡,走了公账以后,就要根据银行回单做账申报,超过3500的都要缴纳个税,单位也可以一部分走公账,一部分发现金。
肯定是不行的,这样偷漏税太明显了,吃不了兜着走。你只能从平衡薪酬的角度来看看有没有什么节税的办法。例如,一般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是比工资低的,除非说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后适用的税率比工资还高。这样的话,你可以考虑说发年终奖。例如,你如果正常按工资一个月1万发的话,要交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25元。一年就是14700元。如果你采用这样的办法,月工资就发七千,其余的三千做年终奖,那么每月的工资薪金要交个税(7000-2000)*15%%-125=625元,一年就是7500元,年终奖一共是3000*12=36000元,要交个税是36000*15%%-125=5275元,一共是7500+5275=12775元,比原来的14700元少交了1925元。
这也还不是最优的分配,例如你月工资到八千,两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这样工资适用税率为20%%,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0%%,总共要交的税为(8000-2000)*20%%-375+2000*12*10%%-25=12275元。这是最优的,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刚好在10%%的税率上,在税率的临界点值。这样可节省14700-12275=2425元。
这样才是合理避税的方法。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在合理比例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 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我们现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使用年度汇算预算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
所以将收入分摊到某些月份,这种计算方法已经不合适了。
嗯,那就需要从6项专项附加扣除来进行计算。
来进行筹划。
例如你的子女教育支出要和你夫妻之间怎么来进行减免?谁来进行扣除?
然后就是赡养老人和你的兄弟姐妹,来约定谁缴纳到个税了,然后由谁来进行扣除。
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标准是2000元,即是超过2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是企业的会计,想少纳点个人所得税,首先,要当事人(即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提供多一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一切有关税务机关等风险。
例如:张三工资是:5000元,应交个税325元;
现增加员工:李四(虚拟的);
即工资要做两个人的份:张三2500,个税25元;李四2500,个税25元;合计50元。
即可给当事人每月少纳个税325-50=275元。
注:发放工资是用现金的形式才可以避税。
避税不等于不申报。再怎么合理避税导致你应纳税额为0,都应为你做0申报。做过0申报的话,在税 务 局可查,并可随时打印之前的纳 税凭证。如果查不到,就是单位违 规没做申报,可以向单位主 管地 税举 报
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从下;
(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
(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险;
(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
(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实物形式发放;
(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 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 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合理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 Savings)。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