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该准则不触及债务豁免与所得税的减免。《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2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干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干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干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获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构成长时间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干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干的政府补助以外的政府补助。例如,某些国有食粮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计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国家给予企业的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1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固然,对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1概确认为政府补助。依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5条规定,政府补助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1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2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按照原企业会计制度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按照新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以政府给予的补助款,要交所得税。
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1、如果属于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来源取得的款项。应该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帐务处理
(1)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专门有一个补贴收入的科目。放入此科目就可以。
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如果不是财政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免征所得税的财政拨补助,都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具体可免税的财政补助等项目见下文: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字[1995]081号),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补贴是否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其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要看其是否符合“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补贴的具体对象不明,因此,可将该补贴款项判断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013年1月收到30万元,其补贴期间显然是2013年和2014年(因为是这对新增投资的补贴),所以2013年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15万元。(注:为什么不按60万元总额?因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般情况下应该按实收金额确认。特殊情况可按应收总额确认,这个特殊情况是指有关规定明确了按固定的定额标准补贴)
2014年项目完工且通过验收,收到30万元,应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