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的相关受益,比如生存金,死亡赔偿等不上税。
补充医疗不是险种名称,而是一类保险。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而建立的与社会医疗保险配套的保险机制。在北京市场从2002年开始已经有了这类保险,北京市财政局明文规定这类保险的保费可以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税前列支。
自己做保险的佣金是避不了税啦,保险行业打税比较高。
可以建议你佣金一个月分两次拿,这样合理避税,因为打税是有一个起点和一个超出线的,越高收入税越高,只要明白这个道理后,分几次拿就好了 。
可以,保险法有相应的条款,保险受益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可以通过购买万能险,自己是被保险人,孩子是受益人,或者购买分红险,孩子作为被保险人,都是可以避债避税的。保险的收益权大于债权,不用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甚至法院不能查封人寿保险去偿债。如果还有不清楚,请直接联系我。
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合理避税也是有限度的。
目前来讲,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可以免税的部分大约为两部分:即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理赔金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仅此而已。
个人不必指望通过商业保险就可以免除各种税费。投保人除了社会三项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以外,其他支出均须在完税以后,包括投保商业保险。
可以买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购买金额最高可达企业总全年总工资的10%%。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为员工投保人寿保险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可知企业为员工交纳的保险费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了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费用列支的额度及范畴。从中可以知悉,企业拿出职工工资总额4%%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是完全免税的,如若补缴金额较大的还可获得“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费用的权限;同时由于员工将来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按税法规定也同样是免税的,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获得资产保全。
保险不能避债和避税。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里的规定是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含了人寿保险,就是说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的人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但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取得胜诉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投保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强制执行,即强制退保还债。
(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保险金,因为受益人不一定是债务人,所以可以不用用于偿债?)关于遗产税这点,遗产税还只是个草案,未来怎么样不好说,现在断言保险可以避税是不妥的。无意冒犯,保险不是用来做这些的,保险是用来保障的。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扩展资料:
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情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利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
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如分设、合并、新办;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改变产品构成,改变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
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如对起征点、免征额等;
还有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如投资能源、交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再投资退税等,无时间限制。
3、转让定价避税。关联企业高进低出,或者低进高出,转移利润,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改变出资情况,抽逃资本金等,逃避税收。
4、资产租赁避税。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5、避税地避税。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
6、让利销售避税。让利销售减少销项税额,大幅降低销售价格,以换取价格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但国家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受到影响,对企业有益而对税收不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