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例
财政预算内拨款(也就是国库拨款),根据拨款单作账。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事业单位: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行政单位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事业单位
贷:拨入专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答:财政专项资金应区别对待: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不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在税法方面,符合《关于处理特殊用途金融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的规定,有资金分配文件,财务部门有专项资金。 资金管理措施和公司的特殊账簿可以分开核算。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五年内(六十个月内)未发生,尚未退还已分配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计入取得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根据实际成本,该项目已完成并构成每项资产的一部分:
借款:固定资产
贷款:相关科目
同时,
借:特殊应付款
贷款:资本公积转拨拨款
(2)无需注销的资产部分被批准:
(4)交出拨款余额:
贷款:银行存款
一,企业获得资金时: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特殊应付款项目
收据的处理通常没有问题。当特殊分配可行且实用时,关健是会计处理方法。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可能有所不同。一些企业甚至取消了条目的特殊分配:
借款:特殊应付款项目
抵押:行政费用-研究费用
2.当特殊研究项目需要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时:
贷款:资本公积
无论是在特殊研究项目中,还是在项目完成后,固定资产的折旧都应视为公司日常生产和经营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于专门研究形成的产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用:库存
王楼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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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方面,符合《关于处理特殊用途金融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的规定,有资金分配文件,财务部门有专项资金。 资金管理措施和公司的特殊账簿可以分开核算。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五年内(六十个月内)未发生,尚未退还已分配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计入取得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下是对您提供的信息的简短答复:根据财税[2009] 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收费,政府资金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行”,各类公司集合资金,但国家投资和使用后需要国家返还的除外,应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并以公司收益为准 税。 对于会计科目,请按照会计标准或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1.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拨给企业的扶持资金应计入补助收入。
2.除非国家另有规定,补贴收入应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