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2008年开始,总包方不再代扣代缴分包方的税费。因此分包方应该就分包的工程价款与价外费用之和交纳营业税,相应的还会涉及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分包在总包交税的情况下不交税了,如果分包要开票,是让总包去他原来开总的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单》,分包在取得总包提供的完税证明单后,就可以到分包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票建筑安装发票了,不交税金,并进行已交税款进行申报(之所以申报是因为这是你开票的要做收入,并且据些计算你的各项扣除额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也便于税务查账),并不交税。
你的甲乙丙的合作关系我是不了解是否会变得特殊。但避税方案无论是国地税纳税类型的企业其实都是同样道理的,按照你目前的例子来说此项帐面交易是甲与乙公司所涉及的工程承包,要不要避税节税那是乙方公司的事了,你无须瞎掺和呀。除非乙公司肯答应你让他节税后会把多余利润返给你,那这样你才可以实现最大化利益。
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但因企业资质不够,无法能够投标,就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为被挂靠单位进行投标;尔后再以被挂靠单位某一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向被挂靠单位交管理费。但是,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不付给挂靠单位,而直接付给被挂靠单位,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单位不计营业收入,也不到税务机关申报,这样挂靠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征收此笔税款,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征收这笔税款,如果被挂靠单位同挂靠单位在同一地市,建筑营业税归谁征收,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归谁征收,如何征收?
由于施工企业资质不够,无法直接投标,而作为有资质企业的挂靠单位进行投标,尔后再以被挂靠单位某一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被挂靠单位缴管理费的现象。这种情况在税务部门把它归类为工程转包或分包。关于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这一规定,总承包人在付给分包人工程价款时,必须将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扣除。这是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建设单位将工程价款不直接付给挂靠单位,而付给被挂靠单位,这是否就意味着挂靠单位可以不计营业收入,进而也就不成其为纳税人了呢?不是的。实际上,被挂靠单位付给挂靠单位的工程价款即是营业收入,只不过是税后收入。挂靠单位仍然是纳税人,只不过是其应纳的税款由被挂靠单位代扣代缴了。
关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条例》规定为劳务发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征收机关为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施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求征收这笔税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辖范围,而要强行征收是不符合规定的。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这里要注意的是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要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办法。
建筑工程纳税遵循一个原则:对于总、分包单位来讲,纳税按照工程的造价一次纳税,分包工程不存在二次交税的概念。具体操作过程中由总包单位一次性纳税,分包单位带总分包合同及总包单位的完税证明到税务局即可办理。
在哪里缴纳?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缴纳。
B企业和C企业都是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都一样的。
比如:A总包100万工程给B,B分包20万给C。总共有100万的营业额需要纳税,B分摊80万的,C分摊20万的。
但具体这些税款是由B一并代扣代缴;还是先由C先缴,B缴余下部分。各地管理不尽相同,你最好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缴纳顺序错了会很麻烦。
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