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阴阳合同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19-12-23 15:08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19-12-23 15:08
最佳答案

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需要签补充协议吗

这是违法的,即使签了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当然,很多企业也在这样做,防止出现不可控的局面。。

合同 阴阳_备案 逃税

公司和我签订了4份合同,也就是阴阳合同,说是为了避税,没有真实合同怎么要回被压的工资?

合同都是一式两份,你怎么会没有合同。不管你签多少合同。都是对方一份你一份。

单位不给真实工资,你按照合同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即可。

0企业所得税_合理避税

什么是阴阳合同,签阴阳合同有风险吗,签了该怎么办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就是房主和租户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租金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租赁合同标的,报低租金少纳税,称为阳合同;

房主与租户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租金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二、签阴阳合同有风险吗?

签订阴阳合同,酿成房主与租户间的麻烦和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是租户只按阳合同履行,不承认阴合同的存在。有时是房主利用阴合同在政府监管之外的优势,不断给租户加码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

在阳合同的基础上再搞一个阴合同,虽然可能一时饶幸逃过纳税,但由于此合同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后果自负。因此,签订阴阳合同是存在很大风险的。

三、签了阴阳合同该怎么办?

阴阳合同以偷税骗税为目的,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法律对这种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在实践中,一般会具体分析阴阳合同的标的额或者所涉及的财产利益,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法院会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第一种处理方式——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 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2、第二种处理方式——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会计如何鉴定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早已不是新名词,我国合同法及税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中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可逃避相当大部分的税收负担。在此过程中,劳务报酬支付方存在着一定的涉税风险。

阴阳合同”逃税那些事,你可能会遇到,看看法院怎么判

近日,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话题被热议。

小编整理了部分逃税典型案例,

这些你也可能遇得到!

裁判规则

1.为避税另行签订房价较低的房屋买卖“阳合同”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龚福明诉上海天蓬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合同(“阴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时,为了减少交税,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阳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产权变动登记的目的而签订的,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第二份合同无效。

案号:(2007)崇民一(民)初字第61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6辑(2008.4)

2.扣缴义务人不将其已扣、已收税款足额上缴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低于纳税人逃税的立案追诉标准——李某逃税案

案例要旨: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处已扣、已收税款,但违反法定义务,不将其已扣、已收税款足额上缴给税务机关,其主观恶性比纳税人更大,其立案追诉标准应该更低。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4日第7版

3.公司为逃税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款数额较大构成逃税罪的,对单位应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卢某某、黄某某逃税案

案例要旨:公司在转让其控股公司股权、土地等资产过程中,为逃避税款,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巨额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逃避企业所得税千余万元,收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仍未缴交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的,构成逃税罪,对单位应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案号:(2017)粤5302刑初23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8

什么是阴阳合同,怎样避开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房屋买卖在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案例分析又如,娃哈哈与达能正在激烈进行的的争战:在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之初的1996年,在没有清晰认知“娃哈哈”商标巨大的情况下,这件商标仅仅作价1亿元(当年北京无形资产评估中心对其评估价值为22亿元)入资到该合资公司中。然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出于“保护民族品牌”等因素没有批准转让。基于这种情况,同年2月,达能与娃哈哈又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份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一份未备案。备案的合同是一份简式合同,没有对商标的许可合同使用规定过多的限制。未备案的合同是一份详细的合同,规定了对商标使用的限制。“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与“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协议”不一致,构成“阴阳合同”。从目前的状态看,这两份合同是否均有效、如果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份合同为准等问题已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