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涉及增值税问题,长城金融公司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形确定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的设备销售后又将其租回,对售后回租业务应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销售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购入的设备用于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印刷机械租赁讲座的讲义1,1:桑德斯普林斯如果印刷公司从银行贷款,一般都需要担保或抵押,银行的目的是除了债权人还想拥有对财产的控制权降低贷款风险。在金融租赁交易中,租赁公司本身控制债权和不动产,并有权直接处置租赁的物件,而这不需要进一步的担保(目前只有少数租赁公司可以这样做)。但是,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对于租赁公司,如果租赁公司不是作为股东的印刷机械和设备制造商,并且他们不确定如何处置租赁的项目,那么如果要执行此项目,则现在由租赁公司担任银行,当然,他们必须保证。如果供应商可以提供回购担保并解决租赁公司的问题,则印刷公司将不需要担保。对于印刷公司,如果公司的帐目清楚并且表现良好,则租赁公司可能无法保证。如果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第三方证明(银行对帐单),那么仅凭个人簿记就无法解释问题,而租赁公司仍需要担保。这说明企业的规范运作非常重要。公司不愿存入现金的原因之一是逃税,而融资租赁可以帮助您合法地避税。但是,如果前期没有现金,将不会通过租赁来合理避税。成功的案例表明,不需要担保的公司要比需要担保的公司大,主要原因是劣质公司租赁公司通常不愿干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规范其运营以解决融资瓶颈至关重要。什么样的担保租赁公司可以接受?第一个原则是租赁公司提供的担保和企业提供的担保;二是企业可以实现的固定资产抵押。第三是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财产担保。担保分为有限担保和无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有限担保,而个人资产提供的担保是无限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公司将破产)。对于信用不足的印刷企业,可能需要混合担保,即有限责任加无限责任担保。随着新《破产法》的颁布,一旦引入无限责任保证,自然人也可以破产的规定也可能被取消。担保包括:部分股权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可转让担保和其他形式。租赁公司仅接受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融资租赁是对资金借款人的融资措施。 融资租赁通常接近设备的使用寿命。
2.主要通过制造商或运营商的租金出售,不会自己使用,并且会在任何时间租用设备。
3.一些设备制造商还建立了金融租赁公司,例如中联重科,万向等。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如下:一,试点税收处理罚款中纳税人余额的管理
一(I)一般纳税人帐户管理的处罚
一般纳税人应提供税收服务,在“应付税款,增值税额”部分下,应添加标题为“业务改革,增加和减少的销项税”的一栏,以记录由于扣减而产生的公司销售额。此外,相关的科目如“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业务经营的类型进行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交易时,应当按照指定的答案减去从销售中扣除的销项税额,并记入“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增值税)”。
对于期末一次性会计处理罚款的企业,期末将当期商定的减扣销项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改加扣除)销项税额),并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2)小规模纳税人账户管理的处罚
如果少量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并且在试点期内,营业税将变为增值税,应从销售中扣除应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金应直接从“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帐户中扣除。企业接受应税交易时,应按照约定的销售抵减额抵扣应抵扣的增值税额,并根据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和上述增值额,从“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额”中扣除。 税额差额根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支付会计处理罚款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协议约定的销售费用扣除期末应纳增值税,从“应交增值税-应付增值税”科目中扣除 ,并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主题。
租赁公司开给承租人的利息及服务费发票, 承租人可以用作进项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