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奖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避税时需要根据各月工资发放情况,计算一下如何发放个税负担最低。一般情况下如果月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应该是多发年终奖,少发季度奖税负较低。
那就你报税的时候大概估计个数但要保守点别超了,把季度奖分摊一下,到最后一个月补上剩余数
把年终奖改为季度奖金如何?每三个月按照表现决定发或不发,发的时候和工资合并纳税,1500/4=375,3200+375-3500=75,75*0.03=2.25,每季度交税2.25,全年交税9元,如果一年一起发,缴税1500*0.03=45元,季度奖可以少交45-9=36元,当然你也可以干脆分成12个月发,那一分也不要交,不过这种等于加了工资,失去了奖金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还是建议发季度奖,有利于管理。
春节将至,不少单位开始给员工发年终奖。对于这笔不菲的收入,不少企业不知如何缴税,甚至出现了少数“发得多拿得少”的怪现象。为此,记者日前请教了税务部门的税收筹划专家,为企业解疑释惑。
年终奖按月分摊交税
税务工作人员表示,相关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还应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前者应纳税额为: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后者应纳税额则为:(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某公司职员小王本月工资为2000元,又拿到了12000元的年终奖。则直接用12000元÷12=1000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由此计算出小王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而如果小王本月工资只有1500元,则先要用12000元减去费用扣除额与工资的差额100元,再除以12等于991.67元,其所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小王应该缴的税为〔12000-(1600-1500)〕×10%-25=1165元。
回避“临界点”可巧节税
“我多拿了一块钱,怎么竟然要多交两百多块的税?”少数员工在拿年终奖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从数目上看是自己拿得多,可交完税后拿到手的,竟然比奖金总额低于自己的人还要少。如员工小李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为6001元,其同事小张年终奖为6000元,按以上算法,小李应缴税款为575.1元,而小张只需要缴纳300元的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比小张还要少274.1元。
对此,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的税务专家提醒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数时,超过部分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在年终奖适用工薪所得税率时,每个级差都是一个“节点”,而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间范围。
税务专家表示,企业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前,要事先做好筹划,避免出现“多发却少拿”以及不同年终奖税后收入却一样等现象,不仅没起到“奖优”的作用,反而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大。他建议可通过先确定实发税后奖金,然后根据公式“倒推”,将其还原成含税收入后再发放年终奖。
“年薪制”高管尤其要合理筹划
税务专家提醒,对于高收入人群,合理节税尤为重要。如一些采取年薪制的企业高管,适用税率较高。可通过降低年终奖,将部分奖金并入当月工资,来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
例如,某企业高管胡先生月薪1万元,年终奖为25万元。其每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是20%%,而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是25%%,高于工资适用税率。
按一次性发放年终奖计算,胡先生每月工资收入应纳个税1305元,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61125元。如果将25万元年终奖减少为20万元,将另外5万元分10个月并入当月工资,即有10个月的月薪为1.5万元。则年终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9625元,另10个月的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305元。这样一来,胡先生可省下高达1万多元的税款。
税务专家还表示,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将年终奖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这样一来,工薪所得低于新的起征点,并且这个差额可令年终奖适用税率下调一个档次的员工,就可少交税。
公司的季度奖金通常是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连同工资一并发放,也就是3月底、6月底、9月底和12月底。
但实际操作中,各个公司发放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一方面每个公司实际情况不一样,因此发放时间是不固定的,比如公司现金流情况。另一方面有的公司考虑合理避税,会将季度奖金并入年终一起发放。还有个别公司自身经营业绩提前达标,为激励员工而采取提前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一个纳税年度内年终奖无论分几次发放,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除此外的各种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一次发放季度奖是并入当月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会适用高的税率,也就是多缴税了。分两次发放是对的。最好把全年的奖金全部分到月度发放。工资与奖金分开几天没有关系,只要在一个月内就可以了,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的。
二、税款的计算
4月的应纳税额=(1200+1250-1600扣除额)*10%%-25=60元
5月的应纳税额是一样的,也是60元,两个月合计为120元。
如果合在一起缴的话,4月不需要缴纳(不到16000),5月要缴纳190元〔(1200+2500-1600)*15%%-125〕
很显然后一种方法是多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