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如果想合理合法的避税,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告之签订合同的对方,不要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话你取得收入将按照工资薪金由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再按照劳务收入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了。
当然,这种情况,一般企业不愿意干。
个人所得税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计税。从问题的情况来看,单天税后收入1500元,税前收入就有1675元。
上两天的老师,上两天为完成一次劳务,即收入3350元,应上税510元,税后所得为2840元。如果视每天为一次劳务,则税后可得3000元,少交个税160元。
对上三天的老师也是同样道理。
但这里的问题就是劳务报酬收入的“次数”如何界定。依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要想合理避税可将该劳务报酬按天结算,理解为每一天是不连续的劳务项目。
对劳务报酬一般为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税款,需由税务代开发票申报;付款单位依发票入账,方可作所得税前抵扣。
劳务人员费用超过800元的,如何合理避税:
1、转变用途。开其他发票出账。
2、作为工资处理。但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可行性很低
3、做入内帐。
4、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发票。缴纳营业税,不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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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劳务费,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列支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的借方,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先记在“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中(按企业会计制度而非新会计准则),在缴纳时在冲减。即: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12000(数字未经精确计算,请包涵)
贷:银行存款/现金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假设经过计算是2000)
交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大致就这样,还有更深层次的理解我先不说了,有什么问题你再问我。
请一位专家到给部分员工讲课
要按劳务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到4000的 扣除800
(1000-800)*20%%=40
以上所谓专家是指中国人 非外籍人士
供你参考
按目前财税管理制度下,劳务费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即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法,在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劳务费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以支付方做为合理费用列支。劳务费不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以支付劳务费的单位,应该凭收款方提交的发票列支成本并支付,否则不能做为合理费用列支,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支付方的应税所得,造成税收损失。因此收款方应该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并在开票时缴纳相关税款,这样凭发票付款时,付款方不再需要代扣代缴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
税前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税后收入/(1-80%%*20%%)=20833.33元
因为,劳务报酬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综合税率5.5%%。因此,
税前收入=20833.33/(1-5.5%%)=2204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