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取得的这部分返还款实质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最终会构成存货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价款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在之后取得的财政返还款,属于对已经发生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发成本。
土地出让金返属于政府补助,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冲减土地出让金成本;二是作为营业外收入。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角度说,作为营业外收入比冲减土地开发成本更有利。
虽然作为营业外收入要多交所得税,但却使土地出让金成本保持不变,这样土地增值税的抵减项不变,减少土地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减金额时可以加10%%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还可以加20%%的扣除额,这样与所得税25%%相比,还是合算的。
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1,一般在与政府签订的购土地合同上会有要求,收到返还的出让金时,可计入“递延收益”,此部分会计入利润总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于土地,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价入账。
土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由国土评估机构对土地招拍挂的基价进行评估确定,以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方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开具的“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交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在征收款项的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凭“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将土地出让金划转到“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土地出让金返还需要缴税,一般都属于应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的这种情况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缴纳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财税法规规定,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与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财政补贴,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XX元
贷:营业外收入 XX元
土地票据是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不合法票据。政府部门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应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收据。
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