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是个很大的问题,一般现在的大企业都通过组建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达到避税的目的
对注销登记企业的存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调整应纳税额;二是视同销售,就整个存货留抵税额补税;三是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企业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企业将不再存续,此时清算应注意,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征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性质未发生变化,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原小规模纳税人可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
不考虑偷税漏税或者所谓的合理避税,从厂家到终端零售环节,价格一般是上涨的,自然会在各个环节产生增值税的,在转移到消费者手上是,增值税已经被代扣代缴了,其他的附加税就不说了
合理避税方法有:1、尽可能在进项税方面做些文章。所有购进的材料与商品都要求对方单位开增值税发票,以便做销项税抵扣。
2、如果有兄弟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他从别处购进商品时对方单位可能非增值发票,也不进行抵扣;假如兄弟单位是增值小规模纳税人只按7%%交纳增值税;那你们可不可以联合作生意?以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这个我只能点到为止了。
3、有没有兄弟单位是搞营运业务的,他们的营业收入只缴5%%点多的营业税及附加;如果你公司的运输业务与他们合做,则运费可以抵7%%的增值税,这也有税负差的
4、收货方单位是不是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不是的话,也可以联合作生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本人有一点避税经验。可以帮忙的。不便之处可以QQ或邮件联系的。多谢了。但愿此点浅见对你有用
下个月开拒收证明,再到国税局开个红字发票通知单,到系统里开张一模一样的红字发票冲掉上个月的账即可
讲真心话,避税是不太可能啊,除非税务局没注意你,避税的概念在中国行不通的,你想呀,政府强征税,税务局的人根本不讲法税收,要你交就要交,别税没避成,惹得税务局经常上门,那你可是麻烦了
交增值税,税率17%%
交化妆品消费税30%%
不过如果在之前的纳税环节已经交消费税了,那就不用再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