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知道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如果想要少交增值税,要么你就减少销项,要么你就增加进项,只有这二种方式了。购进原材料一定要取得进项发票,而且要17个点的,生产加工也可以让对方开具专用发票给你。就是这样了,谢谢!
“买一赠一”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分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
(2)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合理避税,不要偷税。就是用足现有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年度申报所得税时4月30日以前自行调整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避免补税罚款,这样也能为企业节省费用。
1、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按季申报,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18%%、3-10万27%%、10万以上33%%(不包括定额、定率征收方式)
2、家庭消费不宜进营业费用,办公电话可进费用、手机费可按一定比例进费用,各地规定可能不一样。广告费也是按一定比例的。
3、房租是一项大费用,但一定要发票才能入帐,这样算所得税合算些,那些装修用品(涂料,木板,油漆...)发票,家具家电发票不可以作为公司的装修费挂长期摊销。
4、车子可在注册前经评估作为注册资本入帐计提折旧、油费、修理费可凭发票入费用。 否则车子不好用3年前的发票入帐。
5、支付给对方的佣金不管有无发票都不能入帐,但支付给正规的中介机构的中介费可凭发票入费用。
6、只要是公司的员工都可每月支付1600元的税前工资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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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激励的税务负担应从扣减方法中扣除。销售激励应从双方在年末结束时批准的销售激励金额中扣除。生产企业认可的销售收入是扣除奖励后的金额,奖励金额不支付增值税,因为收入不包括奖励金额。
2. 销售奖励应与经销商退还的发票征税。销售人员对经销商正常结算的发票,生产企业应按照双方批准的销售奖励金额对生产企业开具发票,生产企业按发票金额向经销商支付奖励金额。
3. 销售激励应以其他方式征税。其他形式的销售激励包括产品给生产企业的礼物和给予经销商的旅行奖励,目前的生产企业很少使用。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负担,低于开发票的经销商的纳税负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生产企业销售激励应采用自减,规模越大,经销商的激励就越明显节税效应。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销售奖励本质上是一个销售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增值税折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56号函)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同一发票上分别标明销售金额和折扣,分别标明同一发票上的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可以在折扣销售处征收增值税。在同一发票金额栏中未显示折扣金额,但只在发票的“备注”栏显示折扣金额,折扣金额不从销售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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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请问你,A、B公司什么关系?你在为谁避税? 避税有避税的条件,你这样怎么避税了?
A、B 要是同一家公司的控股公司或者一方是一方的子公司。你这销售什么也没避啊?
简单点分析,国内销售无非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就你说给出的条件能避税的前提是:
一、A、B为关联方
二、A、B某一方有税收优惠或者亏损
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或者亏损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所知道的资料比较少,简单说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
其实,像你所说的这样一般走两条路,第一条,不注册工商税务,只申请个卫生许可证就可以开工了,现在的这种以糊口为生的经营方式,虽然说这样是明摆着的违法行为,但是,因为你们的利润实在能算得出的有限,所以,税务人员的心也都是肉长的,只要你自己不过分嚣张,他们也不太严肃追究的。第二条,手续证件去办齐了,不花几个钱的,然后税务申请定额增收,看你门面大小估计个税额,一般一个月就很少的税额,你们可以协商拟定个钱数,交上去 。(我认为中国公民是有义务缴纳一部分税款的,你想想所有打工的还都交个人所得税呢,是不?)这样既合理合法,还买个安心。所以,我建议你走第二条路。谢谢!
房地产企业避税可操方法 一般来说,内资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上“做手脚”多采用虚假成本的方式避税,而外资房地产企业则擅长运用“转让定价”的手法避税。所谓“虚假成本”,就是通过虚增成本,尽量使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利润降至最低甚至亏损来逃避所得税的征收。
避税具体方法:
一、是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二、是预收房款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只给购房者开据《收款收据》,在帐务处理上不做预收处理,或根本就另外记一套流水账,内部掌握。
三、是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五、是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是虚列开发成本,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虚列工程成本。企业预收的售楼款甚至收取的全部售房款,不记收入或帐外循环,从而少纳或不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等。
七、是以房抵债、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只在与工程队的往来帐上记载,而不做相应的收入调整。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八、是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九、是降价。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是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