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资本联盟的产物。资本的自由流通是资本企业的生命线。确保资本流通的自由和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的,不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对于重视人际关系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改变,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内部资金转移很少受到限制,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转让达成协议,可以确立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股份相互转让”。该条款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只有最后一段规定“公司章程中有其他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的,应当准予执行,以赋予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并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作例外处理。外部转移,因为它们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并改变股东的原始结构,因此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因此,对于具有重要人道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当获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批准”,这与原来的《公司法》有所不同,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由公司通过一半的股东同意“,这意味着转让股权的股东不享有投票权。这样的规则更为合理。但是,原始的《公司法》只有这一规定,在股权转让的实际运作中没有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东借口不知道股东希望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承认知道此事但未做出决定,则既不表示同意也不反对,从而无限期地延迟股权转让等待在某种程度上,这实际上限制了股权的转让。鉴于上述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程序规定。 “股东应将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超过30天内未收到书面通知。该答复被视为已被批准转让。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则视为已同意转让。 ”那些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不予答复的人,将具有同意转让的法律效力,这将防止希望转让其股份的股东陷入“哭泣”的境地。但是在其中,“您收到书面通知的日期”是关键链接。想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收到您所服务的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并以有效的方式确定了交货日期,否则对方将毫无意义。因为打算阻止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说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而且我也不知道,即使他实际上收到了通知,他也知道。因为在我们国家大力促进廉正的情况下,这种事情极有可能发生。因此,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将公证作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并使用经过公证的证据确定这一关键的“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是最佳选择。公证证据的有效性是公证的三种法律效力的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法律程序公证并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应以事实认定为基础”。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公证处申请保存“股权转让事项通知书”的证据,由公证人陪同将通知单送达另一股东。公证确定了事实和“收款日期”的重要日期,为自有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此外,我们在公证实践中面临新的领域。因为《公司法》首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在股权转让中继承,这种继承不仅是传统产权的继承,还包括股东享有的对企业的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继承。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不仅拥有财产权,而且还拥有非财产权。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