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涉嫌避税的,经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独立的城市(以下简称省)的税务机关。 批准,然后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中获得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计,全面确定企业是否有避税安排,并形成 不调整案件或最初调整计划的意见和原因。 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结算。
全面反避税调查是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法,旨在利用税务检查权对涉嫌避税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具有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发起全面的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天堂避税;
5.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结算的最重要内容是税收调整。税收调整主要是调整税收差额,包括收入调整,扣除额调整,资产调整和某些特殊事件的调整。
特殊税收调整是反避税调整,是针对特定纳税人纳税人事项的调整,包括对纳税人转让定价,弱资本,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和其他避税情况的税收调整。
常规反避税管理属于特殊税收调整的类别。当纳税人通过实施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税收入或收入时,它们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资本薄弱,成本分摊和受控外国企业。等待特定的反避税条款时进行调查和调整工作。常规反避税管理的调整侧重于与公司相关交易不直接相关的避税安排,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进行避税以及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例如,外国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后,公司通过人为安排将其关闭,然后成立一家新的同类企业重新享受税收优惠,这是对税收优惠和避税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