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终奖为例,企业奖金可以分几次发放,使纳税人自然受益并避免受到损害,并按照“无法律禁止使用”的原则合理避税。
帮助员工获得更多报酬的主要是公司的税收筹划,这不仅是合法的,而且还能使员工的利益最大化。但是,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必须避免采取极端措施来避免税收,并防止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和其他非法行为。
公司每季度颁发一次年终奖的原因是,与一次性付款相比,它们可以避免支付高额的个人税。因此,要获得年终奖,公司不仅必须向员工派发大笔奖金,而且还必须在税收筹划中做好工作,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员工的利益。
扩展信息:
公司奖金可以分几次支付,以免征税,但必须通过合理的方式避免征税。因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对于每个纳税人,年终奖励的纳税计算方法仅允许一次。因此,如果多次分配年终奖,则上述税收计算方法只能使用一次,在其他情况下,必须使用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计算。
如果纳税人可以一次获得多种收入,分享积分并增加扣除额,则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减少,从而节省了税收支出。例如,对于那些收入基于绩效而波动的商人,高工资月份可以部分划分为以后的低收入月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日报-人民日报:多少?年终奖必须按照规则颁发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通过合法手段和方法实现纳税人减少税收的经济行为。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此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非非法手段认真安排商业和金融活动,并设法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以减轻税收负担。 当然,避税并不排除使用税法中的某些漏洞或歧义来安排您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您承担的税额。
个人薪资和收入的税收筹划技巧
薪资是指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其他与受雇或受雇有关的收入。它按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薪水越高,必须缴纳的税款越多。工资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关。如何有效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自然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有许多特定的技术。在这里,我将介绍几种通用技术:首先,增加公益支出,间接增加员工收入。可以使用非货币支付方式来增加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公寓)。 ;提供免费的交通便利;为员工提供免费餐点;企业为个人雇员支付这些费用。企业可以将这些支出作为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支出。在不降低实际工资水平的情况下,个人减少了应由个人承担的税款。 2.工资分配方式特定行业(指采掘业,海洋运输,海洋捕捞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应按年度计算,并按月预先支付。征收。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此政策合理化其税收负担。当其他行业的纳税人每月工资变动较大时,他们也可以从这项政策中学习。 3.具有双重薪金制度的个人获得的“双薪”。根据《国税函[2002] 629号》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正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规定,以单位为职工)。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应将个人获得的“双倍工资”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和薪水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会从“双薪”收入中扣除必要的支出,而应将其全额用作应付款。应税收入是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的,但是如果纳税人的月薪收入是由纳税人获得的“双倍工资”低于800元的,应将“双倍工资”收入与月工资和薪金所得减去800元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2003年12月,广东新大利公司的税务总监收取了5,000元的薪水。由于当年的税收管理和税收筹划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该公司计划在当月向他发放25,000元的年终奖金。为了依法节约税费,公司在年终奖中采用了“双薪”奖励5000元,奖金20000元。 (1)税收筹划之前①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 = 505(元); ②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 25000×25%-1375 = 4875元;个人应纳税总额= 505 + 4875 = 5380(元)。 (2)税收筹划后①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 = 505(元); ②“双薪”应缴个人所得税= 5000 x 15%-125 = 625(元); ③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 20000×20%-375 = 36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总额= 505 + 625 + 3625 = 4755(元)。比较上述两个方案,后者比前者少缴纳个人所得税625元(5380-4755)。第四,平衡奖金分配法奖金属于工资类别,应由扣缴义务人根据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扣缴。但是,公司按月支付奖金还是按季度,每半年,每半年或全年支付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所不同。根据国税发[1996] 206号文件,如果按月发放花红,则应将花红与当月薪金结合起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奖金集中支付几个月,则根据税法《个人所得税》不能将其平均每月与工资合并,而应单独处理一个月。对于在中国没有居所的个人,他们的每月奖金也将按照适用的税率全额支付,不再根据居留天数计算;如果没有居留权的人在一家海外公司中担任职务,则该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职务,但实际上或不经常前往中国履行其在中国的职责。在一次获得的几个月奖金中,这是每月的奖金,并非整个月都在中国。来自中国的奖金收入应纳税。可以看出,如果奖金收入一次性分配,由于奖金数额较大,将适用较高的税率。此时,如果采用分配计划方法,则可以节省很多税款。在特定的业务中,公司可以优化奖金,提取一些奖金并按月支付,留下一些奖金以进行季度评估,最后保留一部分奖金以在年底前“拉开差距”。这样,整体上将减轻税收负担。例如,梁某在北京志东公司申请了工作。公司的业绩一直很好。他的月薪是2000元。 2003年12月,公司给了他36,000元的年终奖金。 (1)无税收筹划:①年度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800)×10%-25]×12 = 1140(元); ②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 36000×25%- 1375 = 7625(元);上述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765元(1140 + 7625)。 (2)如果采用税收计划并且将年终奖金更改为每月预付款,则: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2000 + 3000-800)×15%-125]×12 = 6060元。比较这两种方案,后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比前者低2705元(8765-6060)。五,实行年薪制每年缴纳年薪制的经营者应得的工资薪金税,可以按月预缴。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年基本收入和给付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2以上公式表明,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个体经营者的年收入是根据12个月的平均分配计算的,可以有效避免因累进税率过高而造成的高税负。
参考文献: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