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操作了几种模式。
一,转移到分支机构比较简单
1.如果它是同一位置的分支,则无需转移。由分支机构使用,由总部折旧。从法律上讲,分支机构被视为内部部门。
如果不能转让,则将按其账面净值出售。如果您在购买设备时已经扣除了进项税,则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不能扣减或不扣减”购买,则将按5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会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此时,将会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向自己的分支公司进行的平价转移属于“价格明显较低,但是有正当理由”,它不会由税务局进行调整,因此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所在的位置已经是“增值税”,则也可以视为“有形动产租赁”,即租赁给分支公司的增值税率为17%或“其他所有”。
2.如果它是一个非现场分支,则它也是上一篇文章中描述的三种方式。但请注意:
根据今年的《财税[2012] 40号》文件,总公司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即使设备属于总部(在总部帐户中),由于分支机构“使用”该设备,因此在根据“国税发[2008] No. 28“。否则会有风险: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局有权调整。
2.子公司,除了上述的“租赁”和“销售”模型外,还有一种不支付一分钱税款的模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处理,不缴纳增值税,即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全部,部分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实物资产及与之相关的债券债务和劳力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
在操作中,您应注意:让税务局的人员看起来您的转让构成“业务”。如何包装取决于您自己的安排。
账面价值的转移当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案对您有帮助吗?
这是不合法的。 税收来源是可操作的。 这取决于您的客户是否在上海收到您的发票,由分支公司开具发票,并向分支公司收取费用。 卢享有投资促进政策,该政策通常针对制造公司。 您是一家贸易公司。 原则上,没有优惠政策。 那么您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一般来说,您应该是一般纳税人。 可以做一些计划
关键是要查看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是独立法人还是非独立法人。
如果他们都是独立法人,则总公司免交所得税,分行需另付; 如果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则将在合并报表后查看余额,并支付利润和损失。